北市「幼兒園長之子」性侵6女童犯225罪 二審重判28年8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男子性侵、猥褻未滿7歲的6名女童,其中2人遭猥褻101次並有人遭強拍性影像,臺北地院一審將毛男判刑總刑度1252年6月,應執行刑28年徒刑。上訴後,毛男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 坦承所有女童都有被他摸」,合議庭今(7)日宣判,認定成立225罪,由於其中一名被害人部分,多了拍攝性影像罪,所以加重其刑,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應執行28年8月。可上訴。
北院認定,毛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1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07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6罪,判刑累積刑度達1252年6月。
北院審酌毛男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甚鉅,犯後態度惡劣,依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毛在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間,在其所任職之北市幼兒園內,對均未滿7歲之幼童6人(A童至F童)爲妨害性自主犯行,北院一審傳訊證人即被害人及勘驗幼兒園內監視錄影畫面等,認定他對幼童6人分別爲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等犯行。
北院審酌毛男家境及學識均良好,且具幼兒保育之專業知識背景,深知有幼童於學齡前身心發展健康之重要性,明知本案被害人均屬未滿7歲,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對各被害人爲上開犯行,時間綿延達1年之久、被害人數衆多,犯罪情狀惡性重大,且各被害人造成身心創傷甚鉅,犯後態度惡劣等情,依法判刑。
就A童部分依犯強制性交罪2罪各判刑10年,B童部分性侵5罪各判刑10年,強制猥褻罪判刑5年,C童部分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3罪各判刑9年,D童部分強制猥褻罪101罪各判5年6月,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12年。
E童部分,強制猥褻罪101罪各判刑5年,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9年;F童部分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9年,強制猥褻罪4罪各判5年,強制性交罪4罪各判10年,合併執行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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