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洗錢拖過16年追訴期 更一審仍判免訴!北檢:研議再上訴
臺北地檢署
陳水扁前總統被指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臺北地院判決免訴,檢上訴後遭撤銷發回北院,北院更一審認爲,本案行使追訴權期間共計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應爲免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爲免訴之諭知。對此,臺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受判決後,研議是否再上訴。
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至今,除了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決免訴,他另有臺北地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臺灣高等法院的教唆僞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
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取得賄款後,陳水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爲臺北101董事長。
扁爲了避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與吳淑珍共同洗錢,由吳淑珍將1000萬元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的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北院更一審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的犯罪行爲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本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