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買官洗錢案」判免訴 北檢上訴:法院算錯追訴時效

▲檢察官針對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陳敏薰買官的洗錢案提起上訴。(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嫌在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不法所得1000萬元,臺北地院5月間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爲由,判決陳水扁免訴,但臺北地檢署收判後認爲,法官計算時效有誤、判決程序瑕疵,今(21日)已正式提起上訴。

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爭取政府支持獲取職位,並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官邸,吳淑珍取得賄款後,由陳水扁利用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在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爲臺北101董事長。

北檢起訴指控,扁爲了避免這筆陳敏薰買官案的賄款遭察覺,與吳淑珍共同洗錢,透過友人協助,層層轉匯到親人帳戶,吳淑珍收賄、洗錢罪部分,已在2000年間判刑定讞,當時陳水扁所涉洗錢部分,因未據起訴,由檢察官在2011年間另案起訴。

但臺北地院判決認爲,陳水扁被控這筆陳敏薰買官案的洗錢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爲10年,加上因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等法定事由,追訴權時間爲16年又9個月25天,從2006年1月起算至今已經超過,因此在2024年5月20日判決免訴。

但檢察官收判後,認爲法官計算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有違誤,因此已判決程序瑕疵等理由提起上訴。除本案外,目前陳水扁因保外就醫暫停審判的還有隱匿國基佳密集教唆僞證等3案,還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