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2毛鐵絲檢察官追殺 律師:修法使告訴人可獨立上訴

▲2毛錢鐵絲竊案上訴二審仍無罪,律師建議修改上訴制度。(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瞿姓男子將鄰居綁在電線杆上的鐵絲拆除,丟在曹姓鄰居家花盆中。鄰居不滿提出告訴,檢方認爲瞿男行竊價值約2毛錢的鐵絲,提起公訴,一審無罪後,又在上訴第二審,瞿男終獲無罪確定。律師李大偉認爲,除有濫訴之虞外,檢方在被害人堅持下,必須硬着頭皮上訴,建議修法讓告訴人可獨立上訴。

新北市瞿姓男子,拆下鄰居綁在電線杆上「請勿停車」告示牌上的鐵絲,鄰居堅持提告,檢方依照依照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鐵絲僅價值2毛,再加上瞿男拆下鐵絲後丟在一旁,並未保有該鐵絲,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一審判決無罪。

但新北地檢署堅持提出上訴,案經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由於檢方根本沒提出新證據高院駁回檢方上訴,判瞿男無罪確定。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不少法界批評認爲,檢方有濫權起訴、濫權上訴之虞,不應如此浪費司法資源

律師李大偉表示,確實就本案看來,檢方恐有濫訴之虞。但他認爲,檢察官公益代表人,代表國家行使司法偵查、追訴權力,確實該考量社會公益的問題。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提出告訴的被害鄰居,堅持提告,無法達成和解而不願撤告,檢察官可能因此提出公訴。而一審無罪後,由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所以在告訴人堅持下,檢方確實依法只能硬着頭皮上訴。

李大偉進一步解釋,因爲制度設計關係,確實出現很多這種檢方濫權上訴的案件,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他建議修改相關法令,賦予告訴人於特定情況下,能有獨立的上訴權利,並由法院指派律師擔任協助上訴,較能解決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