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即虐待”不獲司法認可,但馴養動物需更文明
短評
全國首例亞洲象公益訴訟案有了最新進展。近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對北京市昌平區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訴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駁回原告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儘管是全國首例亞洲象公益訴訟案,但此案核心問題其實並不新鮮,還是圍繞動物保護這個議題展開。具體來說,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動物表演是否構成對動物的虐待。原告認爲被告從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亞洲象、損害自然生態系統的行爲,向法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賠禮道歉等。
從宣判結果來看,顯然法院並不認同上述主張。法院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動物表演具有合法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禁止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衆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區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表明,其具備利用大象進行展演的資質,組織展演不違反國家規定,系合法經營。”二是,認爲“合理的馴養不是虐待”,並明確指出,原告關於“表演即虐待”的觀點既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又缺乏事實依據。
考慮到此案具備足夠的代表性,可以說,法院上述判斷將適用於大量類似動物保護案例。過去,輿論有關動物表演是不是虐待有過不少討論,此次判決等於給出了答案,對於今後類似案例無疑具備指引價值。
不過,判決同時也指出,“本案原告關於被告的行爲構成環境民事公益侵權的主張雖不成立,但社會公衆對本案的廣泛關注說明人們關於動物保護的理念在不斷髮展。”並提到,“伴隨人類社會文明程度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動物的保護,採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馴養動物。只有當人類和動物和諧共生,人類和動物所生活的這個世界,纔會更加精彩與祥和。”
這樣的表述可謂意味深長,說明法院也注意到了民間有關動物保護的呼聲,尤其是對於動物虐待的關切。這種呼聲反映了動物保護觀念的進步,同時也提醒,有關動物虐待的規定可能還有待細化。比如說,儘管動物表演具有合法性,但表演是否有相應的界限,是否所有動物都可以用來表演,這些問題顯然爭議不小。
國外對於動物表演現象也一直存在爭議。2017年,有將近150年曆史的美國玲玲馬戲團徹底謝幕。值得注意的是,馴象是玲玲馬戲團的招牌節目,大象集體舞更是演出主打。然而美國的動物保護組織長期抨擊馬戲團訓練大型動物表演的做法過於殘忍。2011年,美國農業部因菲爾德娛樂公司違反《動物福利法》,向其處以27萬美元罰金。
雲南的本次案例肯定不能與之完全相提並論,但美國的這個案例起碼說明,同樣一種現象,過去可能是合法的,甚至受到人們的歡迎,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和觀念的變遷,輿論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評價。人象互動在雲南當地是一種傳統文化,但如今動物保護的觀念在增強,即便表演合法,也要強化相應的保護。
就在上月,本次案件原告方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還對廈門中非世野野生動物園發起了環境公益訴訟,認爲該園明星鱷魚“小河”生活環境骯髒、健康狀況堪憂,如此飼養鱷魚有“虐待”之嫌。此案尚未宣判,但確實給法院和社會提了一道考題,無論是動物園還是以動物表演爲業的機構,其行爲應該確立何種規範,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