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展演動物受保護、虐待動物加重罰責!
▲阿河過世,促成動保法針對「保護展演動物」新增修法。(圖/視覺設計王君仁繪)
實行17年的《動物保護法》,終於在1月23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共計修正通過25條條文,包括廢除十二夜、加強飼主責任、加重虐待動物罰責、展演動物受保護、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等。主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感謝關懷生命協會、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貓狗人協會等動保團體,提供許多寶貴的修法意見,很欣慰能趕在本會期結束之前,三讀通過這個攸關動物權保障的重要法案,讓臺灣成爲友善動物國度。
《動物保護法》新法重點如下。一、「12夜」將走入歷史:取消12日無人認領即安樂死規定,制定兩年的日出條款,未來只有經獸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的動物能執行安樂死。另外行政院已覈定15.8 億元「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劃」及7.29 億「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劃」,盼地方政府能配合中央零安樂死政策做準備,改善收容環境,也推動寵物登記、絕育及認養率。此外,無從辨識身份的動物,改爲超過7日未被原飼主領回,即可開放民衆認養。
二、加重虐待動物罰責:虐待動物統統上修罰鍰金額及程度,並增加新條款:若有不擬續養、棄養、騷擾及虐待動物行爲的人,不得再飼養或領養動物,需接受到收容所參與實作或動保講習課程。另外,檢舉者可獲得匿名保障以及獎勵。而地方政府可委外執行動保稽查,經過專業訓練者方能協助警察人員執行動保案件,此能提升未來虐待動物案件的處理效率。
三、加強飼主責任:「動保新法」對於寵物飼養環境要求標準比原《動保法》更高,飼主須提供24小時乾淨、充足的飲水。籠子、鏈子的限制範圍也要讓寵物能充分活動。此外除了絕育,飼主不得讓寵物做非必要、不具醫療意義的手術,包括割聲帶、剪耳、斷尾等等,另外強制飼主要替寵物植晶片、進行絕育,若不絕育者須另向政府提出繁殖說明。
四、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原規定動物用藥多半爲大型經濟動物使用,劑量與各方面不符合一般家庭寵物所需。新法通過後將解決獸醫師無藥可用的困境,按照國際慣例,在動物用藥不足情況下,獸醫師可使用相同成分之人用藥品替動物治療。
五、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領養替代購買」已是政府既定政策,新法上路後,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除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執照,方能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而中央主管機關須訂定民衆申報繁殖與飼養管理說明的作業方式。
六、寵物食品入新法:新法新增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的規範,未來相關業者除了必須向政府申報,也要遵守包裝規定,違者可其回收下架。政府也會同相關機構進入業者的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抽樣,強化寵物食品的源頭管理,維護寵物的健康和飼主的權益。
七、展演動物受到保護:往後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需向政府申請執照並遵循管理辦法才能經營。而現行的相關業者,必須在新法執行日起一年內申請執照,否則不得續經營。新法也強調,業者不可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預防「阿河的眼淚」悲劇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