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擊教練迷昏女同學辯「只」舔陰部外 更二審認強制猥褻改判3年10月
搏擊教練林鼎嶽4年前覬覦研究所女同學美色,趁飲酒聊天時,在對方杯子裡摻鎮定安眠劑,待對方昏迷後舔舐。林事後否認,辯稱女同學嘴巴說不要,卻抓他的手去摸下體,藥物也是女同學自己摻的。案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依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林3年10月徒刑。
林鼎嶽(49歲)曾在新北市經營拳館,參加多場國際賽事,拿下不少獎牌。林被控於2019年3月7日傍晚,開車載研究所女同學到拳館與朋友喝酒聊天,等到友人陸續離開,他在女方的酒裡偷加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女同學意識模糊後,林用舌頭舔舐她下體。
期間,女同學曾說「不要」、「會痛」,當她隔天早上清醒時,發現衣衫不整,懷疑遭下藥性侵,跟老師報告後報警、就醫檢查。
新北地院審理時,林鼎嶽反指女同學拉着他的手摸她下體,直到女同學明確表達不想做愛就停止動作。對於女同學的尿液檢驗出鎮定劑成分,林稱藥物是他在夜市買的助興水,是女同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加到酒裡面,兩個人都有喝,但對方喝得比較多。
新北院不採信林鼎嶽的說法,還發現他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3年6月,考量他與女同學和解,判4年6月徒刑。檢方上訴,高院認爲林利用藥劑使被害人無法反抗,行徑相當惡劣,且被害人還因此記憶短暫受損,雖然他沒用生殖器插入女方性器,但口交也沒降低惡性。因林否認犯罪,高院前審認爲無可憫恕,且這種事「不是金錢可彌補」,重判爲7年6月刑。
因最高法院認爲事實仍有待釐清之處,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爲,檢察官起訴並未認定林有以手指沾染口水撫摸女同學生殖器,地院判決有這般認定卻沒說明依據,也與女同學的證述情節不符,因此撤銷。更一審考量林對女同學「心存好感」而逾矩,兩人又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改判4年5月徒刑。
但最高法院質疑男生對女生「口交」是否符合刑法「性交」定義?林的身體哪個部位被害人女性器,或如何與被害人性器「接合」?且林的DNA是在女方大、小陰脣內、外側採得,在外側算是性交「既遂」嗎?再次將案子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審理時,林鼎嶽坦承下藥,並以手沾口水伸進被害人下體撫摸,但否認以藥劑強制猥褻,聲稱那只是一般助興藥物,不知成分,且兩情相悅。更二審不採信助興劑的說詞,不過無法排除林只是用手或嘴巴觸碰被害人生殖器外陰部外側猥褻,沒有「進入性器」接合,應屬強制猥褻。
更二審考量林有妨害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科,2014年10月3日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相同罪質的犯罪,應加重其刑。更二審認爲林利用藥劑使被害人無法反抗而任其猥褻,且造成記憶短暫受損,沒有值得同情之處。林雖以65萬元和被害人成立調解,但女方仍認爲此事件對她造成很大的壓力,考量林案發時在念研究所,被退學後重考完成碩士學位,離婚、兩小孩都已成年、現從事網拍飾品工作等情狀,判他3年10月徒刑。
搏擊教練林鼎嶽被控覬覦研究所女同學美色,2019年3月趁飲酒聊天時,在對方杯子裡摻鎮定安眠劑,待對方昏迷後以手沾口水伸進被害人下體撫摸。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