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接觸翁茂鍾 3前法官遭彈劾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及前法官顏南全、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3人,擔任富商翁茂鐘相關案件的承審法官,因事前或事後與翁有不當接觸,遭監院彈劾。(圖/吳寶安)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及前法官顏南全、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3人,擔任富商翁茂鐘相關案件的承審法官,因事前或事後與翁有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因案發時《公務員懲戒法》尚未修正,全案已逾舊法的懲戒權行使期,是否懲戒將由懲戒法院認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在2020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2021年1月29日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與翁茂鐘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委王美玉、高涌誠、王幼玲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爲3人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3日全票通過彈劾。

監察院認爲,林奇福等3人曾參與審理翁茂鍾經營事業相關民、刑事訴訟,卻於事前或事後參加與其審判職務有利害關係人的飲宴應酬、球敘及收受禮品,易令人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損及一般社會大衆對審判獨立尊重與信賴,違失情節重大,若不循司法懲戒程序導正,實不足維護司法在社會大衆的公正形象。

監委指出,3人違失行爲雖逾10年,但監察院彈劾權的行使,對象爲「違法或失職」之公務員(包括法官),並無「得予懲戒處分」的要件,縱然認爲依修正前的《公務員懲戒法》已逾懲戒權行使期,該項時效期僅能限制懲戒處分的行使,不能阻礙懲戒程序的發動,更不妨礙監察院行使彈劾權。

司法院表示,爲維護審判獨立,對本案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