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入股須清理,證監會爲離職人員入股IPO劃出紅線
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並非不能入股IPO企業,但不能“不當入股”——證監會9月6日正式發佈《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離職人員不當入股劃出了清晰紅線。
近年來IPO領域“突擊入股”等問題不斷暴露,部分“敏感股東”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機構股東間接持股等方式,隱藏在擬上市企業名義股東背後,形成“影子股東”,在企業臨近上市前入股或低價取得股份,上市後獲取巨大利益的現象,背後還多存在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
自2021年以來,證監會先後發佈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下稱《信披指引》)《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下稱《2號指引》),加強對“突擊入股”,尤其是證監會離職人員“不當入股”等問題的監管。從結果上看,多家擬IPO企業上市進程被放慢、拉長甚至終止,整治效果突出。
不過,此前由於對離職人員、不當入股、入股禁止期以及如何清理等問題仍缺乏清晰規定,上市進程受到影響的部分企業、投資機構也在公開表達異議和焦慮。
今年4月,新“國九條”提出“打造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的監管鐵軍”,要求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整治“影子股東”、不當入股、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隨後證監會於4月26日公佈了《規定》的徵求意見稿。
此次新規正式出臺,對前期主要問題給出了較爲明確的界定,同時,對禁止行爲也劃出了更嚴格、更清晰的紅線。業內預計,伴隨規則明確,此前“久懸不決”的IPO項目將有望得到進一步推進。
從嚴從緊,禁止不當入股
爲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後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證監會進一步強化離職人員入股行爲的監管,並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規定》,於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9月6日,《規定》正式出臺,對哪些人屬於“離職人員”、哪些情形屬於“不當入股”、哪段時間屬於“禁止入股期”、“專項說明”需要包含哪些要素,以及存在不當入股的怎麼辦等都給出了清晰界定。
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爲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10年的原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四類:一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二是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幹部;三是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衆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12個月並在借調結束後3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四是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並在調動後3年內離職的人員。
不當入股,包括六種情形:一是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二是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三是入股過程存在價格不公允等利益輸送情形;四是通過代持方式入股;五是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六是其他不當入股情形。
入股期禁止期,一種是離職人員在離職前5年內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或者在離職前屬於會管幹部的,入股禁止期爲離職後10年內;若離職人員不屬於前項所列情形,副處級(中層)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爲離職後5年內,副處級(中層)以下的爲離職後4年內。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交的專項說明,需要包括六方面內容,即基本情況、投資機會來源、入股價格、入股資金來源、退出真實性以及與離職人員入股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若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規定》明確,應當予以清理,並在專項說明中詳細說明清理情況。若不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應當出具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承諾,作爲專項說明的附件。
與《2號指引》相比,《規定》新增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幹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範圍。將從嚴審覈的範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覈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覈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覈查複覈。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劃出紅線,違規須清理
在資本市場從審批制、覈准制再到註冊制的改革過程中,增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儘可能減少發行審覈領域的尋租空間,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上市環境,一直是各方共同努力的重要方向。
但是,監管官員不斷因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公司發行、上市、重組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而落馬,證明整治政商“旋轉門”並非朝夕之功。
比如9月6日公開審理的朱從玖受賄案中,據檢察院指控,朱從玖在2002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上交所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浙江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浙江省政協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上市、融資貸款、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億餘元。
註冊制改革以來,證監會取消了發審委,將審覈權下放到交易所,發行審覈端更加市場化。不過,實踐中仍存在一些投資者通過股權代持、多層嵌套機構股東間接持股等方式,隱藏在擬上市企業名義股東背後,形成“影子股東”,在企業臨近上市前入股或低價取得股份,上市後獲取巨大利益的現象,背後還可能存在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一系列問題。
2021年初,IPO“突擊入股”問題引發市場熱議,證監會隨後於2月5日發佈《信披指引》,加強股東穿透,強化臨近上市入股行爲監管。其中,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正是重點核查對象。同時,證監會對在審企業啓動全面覈查。
強監管來襲,是不是證監會離職人員有入股的都不行了?一時間“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擬上市企業的,證監會一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暫停審覈”的傳言快速傳開。對此證監會於2021年4月19日進行了及時澄清,稱“對於涉及系統離職人員投資入股的IPO申請,證監會均正常受理,並嚴格依法推進審覈複覈程序”。
爲了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證監會於同年5月28日又出臺《2號指引》,提出“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作爲不適格股東入股、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等情形的屬於不當入股”。
伴隨《2號指引》出臺,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平均審覈週期明顯延長,甚至不少IPO項目暫緩或擱淺。
去年9月,科創板在審企業得一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接股東中存在8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的問題,引發市場高度關注。上交所隨後還專門發佈答記者問,迴應稱“這8名離職人員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數量均不足1股”。不過該公司已撤回IPO申請,於今年3月30日終止了上市審覈。
去年2月獲上交所主板受理的浙江明泰控股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因離職人員入股問題上市進程放緩。該項目已於今年4月7日終止。
目前處於註冊階段的影石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影石科技”),此前也因“敏感股東”問題IPO受挫。該公司2020年10月申報科創板獲受理,2022年1月28日提交註冊,同年11月證監會發出注冊階段問詢。
問題只有一個,即“請補充說明間接股東陳斌截至目前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申報以來對外轉讓持股的背景、原因,對價支付情況及轉讓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覈查並發表明確意見”。然而,此後影石科技的上市之路就彷彿摁下了暫停。
提交註冊兩年多,影石科技仍未拿到註冊批文。近期公司創始人劉靖康已經“坐不住”,頻繁在社交媒體表達期待項目推進,稱“敏感股東”無利益輸送、非隱瞞入股,已經提交專項報告等。
證監會9月5日披露的最新數據顯示,影石科技的註冊狀態仍爲“進一步問詢中”。
第一財經還注意到,成都德芯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芯科技”)曾於2022年8月被曝出5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突擊入股”。該公司IPO申請於2021年6月獲創業板受理,經過多輪問詢後,擬於2022年9月29日上會審議。但在離職人員入股情況曝光之後不久,德芯科技就於2022年9月27日撤回了IPO申請。
不過,最新信息顯示,德芯科技已經轉向北交所申請上市,並於今年6月28日獲受理,目前處在“已問詢”階段。
伴隨《規定》正式出臺,業內預計此前“久懸不決”的IPO項目將有望得到進一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