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催收問題突出 監管要求加強委託催收管理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不少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未審慎管理貸款催收。”近日,有金融監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向商業銀行反饋稱,有的外包催收機構聯繫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有的甚至採取恐嚇、威脅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上述結論來自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過渡期結束之後的檢查驗收。
2022年7月發佈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明確,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整改進度、業務連續性以及與徵信規定銜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了過渡期,即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據瞭解,過渡期結束之後,金融監管部門對相關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進行了檢查驗收,並提出了相應的整改意見。2023年不少地方將互聯網貸款業務作爲重點工作之一:福建省組織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驗收,重點評估合作貸款問題整改有效性,推進線上線下授信業務監管標準一致、執行力度一致;天津市持續規範行業市場秩序,深入推進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
針對未審慎管理貸款催收的問題,金融監管部門在上述文件中還提出了相應的工作要求:加強委託催收管理,銀行機構應要求催收機構保存催收錄音等工作記錄,並定期檢查委託催收情況,應要求催收機構不得向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
去年以來,也有地方發文要求加強互聯網貸款催收全流程管理,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去年10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發佈《關於規範互聯網貸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應與經營狀況良好、合規管理健全、人員配備充足、催收經驗豐富、服務品質優良的外部催收機構合作,持續關注催收機構的聲譽狀況,嚴禁委託涉黑涉惡機構催收,發現合作機構採用暴力、恐嚇等嚴重非法手段催收的,應停止合作關係,並列入黑名單。
今年1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關於規範浙江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催收工作的意見》提出,各機構應審慎選擇外包催收機構,對外包催收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至少應具備良好商業信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催收作業系統、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無不良從業記錄。應對外包催收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評估,對不滿足准入條件的外包催收機構予以清退。
在第三人方面,上述文件均有提出相關要求。青島明確當第三人明確表示願意爲債務人償還欠款時,可視情況提供還款所需必要信息,當第三人明確要求不得聯繫時,經確認其爲無關第三人,催收人員應停止後續聯繫行爲,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
浙江也明確,債務催收對象應爲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債務人、債務擔保人、連帶責任人等負有還款義務的相關當事人,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在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時,爲恢復與債務人聯繫,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第三人進行聯繫。聯繫第三人時,催收人員可詢問債務人的聯繫信息或請其代爲轉告債務人與催收人員聯繫,當第三人明確要求不得聯繫時,催收人員應停止後續聯繫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