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指「國民黨附隨組織」提行政訴訟敗訴 救國團:痛心將上訴

產會認定救國團爲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6年前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爲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56.1億元資產,救國團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爲黨產會處分無違誤,判決救國團敗訴。對此,救國團表示深感遺憾與痛心,對近年政治頻頻介入司法判決也不意外, 救國團除將繼續上訴,也將號召更多認同救國團理念的人士,持續致力公益服務。

救國團批評判決書所言,將政府與政黨混爲一談,不僅忽略當時的時空背景,運用史料更應詳加查覈出處,切忌演繹、假託或無中生有,解讀史料也應與其他史料完整地鋪排比較,重視長期的時間脈絡。

救國團強調,以救國團成立前後的史料並證諸行爲,可明顯查知救國團在組織上均刻意與國民黨保持區隔,例如在救國團編印的《團務工作座右銘》當中記載:「部隊政工人員不宜兼任團務工作,今後縣市支隊長人選,可在各縣市文化教育界中物色。」、「本團各級組織應保持青年團體之純潔性,切不可介入地方選舉,也不得接受縣市政府補助經費。」

救國團指,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也載明:「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59年到77年間爲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年以後爲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 若說救國團的創辦人是蔣介石、蔣經國,或因其創始於國民黨執政時期,就論斷其歸屬於特定政黨及其黨產,那麼國內機構、團體、學校,應列入所謂不當黨產檢討者不知凡幾。

救國團進一步說,中華民國童軍也曾由中國國民黨童子軍委員會主持,當時工總、商總、漁會、農會、各級工會等主要幹部,甚至學校校長,也多具有國民黨籍,且參與例行黨務活動,重要的社會組織如中華體育協進會,也都曾經至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接受國民黨政策指導,因此,救國團人員具有黨籍或與國民黨有業務聯繫,皆不應能做爲救國團是否爲國民黨附隨組織的判斷基準。

救國團認爲,救國團成立時既爲政府組織,就不應遭界定爲國民黨附隨組織,北高行的判決,實際上是否定了前法院的判決,也推翻了前內政部、教育部等政府機關的認證,後任政府不斷否定前任政府基於事實認定的結果,將腐蝕人民對政府公權力的信心,也將破壞政治及法律秩序的穩定。

此外,救國團也呼籲6月14日遊顥等37位立委連署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能儘速審理,將原爲政府組織的機構排除在黨產條例的附隨組織定義以外,以真正符合歷史事實、恢復法律秩序、展現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