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兒子所爲令人心寒 夫妻絕望了!訴請終止25年親情
不滿收養的兒子所爲令人心寒,夫妻絕望了!訴請終止25年親情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在1999年收養阿華(均化名)爲養子,但阿華從小就常不說實話,國中抽菸、吃檳榔,高中常不到校,因吸毒被退學,自此在外鬼混,多次與家人衝突,還常說要叫人殺養父,雖給機會改過撤告也沒用。夫妻倆不滿如今阿華在外偷錢、借錢沒還,常有人來家裡要錢、恐嚇,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但有提出書狀表示,他與養父的關係並不佳,而養母對他很好,因爲他的行爲造成養母的負擔很重,希望可以給他機會,讓他可以繼續孝順養母。
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爲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所謂有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覆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法官檢視保護案件通報表及妨害自由案件等卷宗,阿華確實多次與養父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或是表示要砸毀家中物品,堪認彼此關係已經惡劣;而且阿華在知道養父母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訴訟時,仍與養父發生口角衝突。
法官考量,阿華雖稱希望可繼續照顧孝順養母,但他持續與養父發生衝突,使養母陷於配偶與兒子間的兩難,「又豈是孝順之道?」而且阿華在18歲後,已有與未成年人性交、酒駕、毒品、傷害、竊盜等案件遭追訴、判刑,現在也涉多起刑案由檢察官偵辦中。
法官審酌,雙方相處關係不佳、阿華涉及多起刑案,足以造成養父母名譽損害及心裡不安,可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已經出現重大破綻,收養關係徒具形式,並無實質親情之維繫。
法官認,依據阿華與養父母現有之狀況,難以期待雙方得以回覆原來的親子狀態,而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小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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