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親職能力較弱 養子也不想共同生活!終止收養關係準了

夫妻親職能力較弱,養子也不想共同生活,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在收養阿華爲養子(均化名),自收養後就用心陪伴照顧,但阿華收養前有不當行爲,他們收養後予以管教時,阿華屢屢逃家,並且多次報警協尋,親子關係有有嚴重衝突,加上阿華也被社會局安置,已有難以維持收養的重大事由,他們因此依法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華表示,他在安置機構的生活及就學狀況尚可,他也不想再跟養父母相處,所以同意他們不要繼續當他的爸爸、媽媽。法官考量,經社工訪視後,以阿國與小萱的經濟能力,能夠負擔阿華的照顧,也確實多次嘗試解決阿華的不當行爲,但因親職教養方式受到觀念有所限制,難以發揮妥適的親職能力。

而且,阿華內心存有期待與他人友好,卻無法正向處理同儕關係的矛盾心理,針對此種狀況,阿國夫妻雖多次與老師討論,且期待使用宗教及靜態活動感化或改善阿華的情緒躁動,但他們卻沒有遵從醫囑的意願,也未曾連結諮商資源處理阿華的內在焦慮,經評估後認爲他們的親職能力較弱。

另外,他們對阿華的成績學業要求嚴格,經常施以打罵教育,甚至用熱水燙手指,阿華也表示每次回家均會心生畏懼,纔會因而逃家避免產生衝突,並且阿華接受安置後,不希望與阿國與小萱會面,也無意願再同住生活。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雖竭盡所能,努力糾正阿華的不當行爲,但仍因親子衝突,導致他們被提起傷害告訴,阿華則因屢次逃家被安置,更明確表達不願同住共同生活,堪信親子感情及信賴確實已出現破綻,而與收養視爲了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本旨相違背。

日前依法宣判,收養之目的既然已經無從達成,阿國與小萱主張,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存在,應屬可信,2人請求宣告終止與阿華的收養關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