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改名想終止收養關係 動機曝光!老師說用本家姓較好

爲改名想終止收養關係動機曝光,婦人:老師說用本家姓較好。法官打臉她,因無理由並顯失公平,予以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在國小3年級時,被阿姨歡歡及姨丈阿國(均化名)收養爲養女,主因是她的父母親離婚,阿嬤怕她沒有人照顧,加上阿姨及姨丈沒生女兒,所以就收養她並照顧,把她當成自己的女兒看待。而養母在1993年過世,養父也在2021年去世,小萱因此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小萱向法官表示,她大約是在國小3年級時,由阿姨歡歡及姨丈阿共同收養, 但有改稱阿姨與姨丈爲爸爸媽媽。養父母會給她一些零用錢,生活扶養費用也是由他們負責,後來她就讀半工半讀的學校,住在外面自己賺錢,所以在她出社會後,大部分也都是在外面。

在生父母往生時她有去送他們,但對生父母也是陌生,因爲2人後來都有各自的家庭,只有在生病時關心他們。她會提起終止收養,起因是她的孩子要改名字,想說她也要一起改,但老師給她的建議,說要改成生父的姓會對她比較有幫助。

小萱說,養母的遺產她沒有繼承,養父有一些權利金,但是她也不清楚。生父曾經告訴她,在她之前曾經有一個女兒,但是她沒有去查證。生母則是另外有兩名子女,但目前只剩下1個,另1個已經往生。

因爲養父跟她生母往生的時間比較接近,但生母的後來生的孩子比較沒有用心,所以當時是她操辦生母的後事。那時她剛辦完生母的喪事,沒有多久她的養父就離世,當時有聽說不要參予養父喪事會比較好,但她還是有出錢。

法官考量,歡歡與阿國當年膝下並無女兒,收養小萱無非是想要有女兒,若此時終止收養,對他們具有不可回覆的戕害,難謂對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並且小萱所提事證及陳述,尚不足以證明終止收養有必要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應無理由並顯失公平,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