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長槍獵捕山羌遭判刑 大法官親自開庭審
臺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以長槍獵捕山羌被判刑3年6月確定,4年前最高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決議,3月9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釐清這項憲法爭議,再作成違憲與否的解釋。
大法官擬定的爭點,首先是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部分,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其次是其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平衡?如何與憲法所規定之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
最後一點是自制獵槍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制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這些規定將得免除刑罰之狩獵工具限於自制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免除刑罰規定未及於(自制)空氣槍,是否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將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提供意見,包括狩獵活動對於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之影響如何?臺灣原住民族之狩獵方式與狩獵工具爲何?臺灣原住民使用槍枝作爲狩獵工具是始於何時?
用以狩獵的槍枝是否僅限於自制獵槍、魚槍?是否包括空氣槍?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規定,有關事先覈准之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