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馬泰印尼平板玻璃 財部課5年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臺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2年5月16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自112年5月22日實施,爲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Malaysia)Sdn Bhd稅率20.89%、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129.32%;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稅率10.3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87.76%;泰國AGC Flat Glass(Thailand)PLC.稅率0%、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32.45%。

關務署說明,本案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最後調查認定,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覈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