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陣頭活動起糾紛 男子開3槍示威被判5年6月

盧姓男子因先前於廟會陣頭活動中與宮廟管理人產生糾紛,被控於去年3月17日持改造手槍朝下營區某宮廟開3槍泄恨,警方循線查獲盧涉案並查扣作案手槍。臺南地院依盧違反槍砲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判決說,盧與被害人於廟會活動時,因陣頭髮生衝突,心生不滿,於去年3月16日在臺南市下營區某處,收受少年交付具殺傷力改造手槍1枝,子彈3顆後,即無故持有少年涉案部分,另臺南地院少年法庭處理。

盧於去年3月17日凌晨1點多,搭乘少年駕駛轎車,前往臺南市下營區某宮廟後,持改造手槍朝宮廟擊發3顆子彈後,旋即離去,造成管理人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其安全,盧並於案發後返程途中,再將手槍交付少年。經警方獲報後到現場處理並扣得彈頭3顆、彈殼2顆,復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少年於3月20日攜帶本案手槍主動投案,並將本案手槍交付警方查扣,循線查出盧開槍。

法官審酌,盧僅因與告訴人間糾紛,即開槍示威以恐嚇他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造成潛在危險,念及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量處其刑。

盧姓男子因先前於廟會陣頭活動中與宮廟管理人產生糾紛,被臺南地院依盧違反槍砲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