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大陸銀行工作逾37年 內政部不準陸配來臺定居 判決超逆轉
陸配曾在大陸銀行工作逾37年, 內政部不準來臺定居,法官判決撤銷(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陸劉姓女子在1983年到2021年任職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辦事員,她在2013年與臺灣周姓男子結婚,2021年申請來臺定居,但遭內政部以她曾在大陸黨務機構的銀行任職爲由,處分不准許,她提告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未請國安單位調查,就認定她擔任黨職,否準她的申請,是違法處分,判決撤銷,內政部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可上訴。
臺灣周姓男子與劉姓大陸女子在2013年1月22日結婚,經內政部在2017年5月12日許可劉女來臺居留,發給長期居留證,有效期限申準延至2022年11月12日,後來劉女在2021年4月30日申請在臺定居。
內政部在2022年6月2日開會後決議,劉女因曾任職大陸地區國有商業銀行之中國工商銀行逾37年,違反《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曾擔任大陸地區黨職,作成處分,不予許可劉女申請在臺定居,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3年,不許可再申請定居,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劉表示,《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立,其立法意旨在於原則上允許許可定居,否準爲例外,然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竟詳述不予許可定居之要件,顯已逸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精神甚明。
她說,自己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完全無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之職位,僅從事單純之辦事員工作,內政部否準她定居之申請,顯有違授權明確性。
劉女說,自己與周男自2013年結婚來臺迄今已9年餘,且連續9年均在臺超過184天,於2021年4月底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臺灣,是出於對臺灣的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穩固融洽,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侵害她家庭權,且她也未從事大陸地區黨職,請求撤銷處分。
內政部表示,中國工商銀行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之重大決策,並進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之相關黨建工作,劉彥紅曾任職之中國工商銀行爲大陸地區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之事實明確,不予許可的處分無誤。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的會議紀錄決議只記載,「考量劉女在臺家庭團聚權,故不撤銷、廢止劉長期居留許可,僅不予許可在臺定居之申請」,「下次申請定居時,請移民署專勤隊詳加查察,並請國安單位予以協查有無國安疑慮。」。
合議庭認爲,這些會議紀錄讓法院完全無從判斷原處分究竟審酌、考量了哪些因素,據以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於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爲何劉申請定居全然不需請國安單位協查,即能原處分的結論,實令法院費解。
合議庭指出,劉女任職中國工商銀行組織架構、職務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均屬不明的情形下,內政部逕自以原處分認定劉女紅曾任大陸地區黨務等之職務,原處分已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認定事實之違法,判決撤銷處分,內政部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