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借友人飆速134公里「扣牌6月」 他失業賣不出提告撤銷遭打臉
臺中市林姓男子將車輛借予廖姓女子,因超速超裁罰吊扣牌照6個月,導致失業林男無法出售車輛,林男以非行爲人訴請撤銷處分,遭法官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林姓男子將車輛借予廖姓友人使用,卻在限速50公里平面道路,飆速134公里,除了駕駛人遭裁重罰外,並吊扣駕照6月,林男主張因失業無力繳納車貸,扣牌將無法出售車輛,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爲,林男未曾舉證將車輛提供廖駕駛過程上,已盡防範、監督以避免違規駕駛行爲之具體措施,駁回林男之訴。
這起超速案件發生在2022年11月28日,廖姓女子駕駛向林男商借的客貨車,在臺灣大道限速50公里路段,遭測速照相測得134公里,嚴重超速84公里,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款,並吊扣牌照6月。
林男主張,本身非實際駕駛人,因此在2023年1月31日到臺中市交通裁決處,辦理轉歸責予實際駕駛人廖女,又因疫情影響失業許久,無力繳納違規車輛貸款,欲將車輛轉賣給車行,請求撤銷吊扣牌照6個月罰則,並裁罰實際駕駛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查違規實際駕駛人雖爲廖女,但林男迄今未曾舉證,對於將車輛供廖女駕駛過程,已盡防範、監督,以避免違規駕駛行爲之具體措施,林男自應擔過失責任,臺中交裁處依法裁罰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處分,核屬適法有據,林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