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專欄》審檢零風險追訴審判 被告受害百分百
民衆黨11日在自由廣場前舉行「111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集會活動,號召民衆走上街頭「釘孤枝」,大批參與者高舉標語,抗議司法不公。(姚志平攝)
1月11日,因柯文哲案檢方起訴書與法院裁定多處荒謬,數萬民衆聚集中正紀念堂,以「111釘孤枝」(閩南語,單挑之意),抗議司法不公。
首先,違背職務收賄證據不足;其次,起訴書述「柯文哲把自己當雍正」等無關細節。地院合議庭曾兩次裁定交保,展現難得的司法勇氣,但皆遭高院以柯有「串供滅證之虞」廢棄發回,最後仍以「尊重審級制度」爲由羈押。柯文哲抗告後,高院於1月11日駁回,確定羈押至少3個月。
而高院法官謝靜慧在殺人案件中曾言不宜以勾串延押,如今卻在貪瀆案撤銷柯交保。若謝法官基於重視被告人權改變見解無可厚非,但輕重不分異其標準,令人不解。又此案,地院法官之「尊重審級制度」一語顯見其面臨「裁判維持率」考績壓力,與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之張力,筆者認有必要重新檢視我國羈押制度與檢察監督機制:
一、法官淪爲羈押橡皮圖章,無罪推定何去何從。
釋字第392號雖將羈押權迴歸法院,但檢察官往往抗告撤銷地院裁定,使法官淪爲橡皮圖章。而案件進入審判,證據已保全,何以串供滅證?若非涉及生命、身體及性自主等重大法益,裁定羈押實違比例原則。《妥速審判法》雖定羈押上限5年,但長期羈押影響被告家庭、社會名譽與訴訟防禦權,亦須修法以維人權。
許玉秀前大法官在2009年作成之釋字第665號不同意見書指出:「若檢察官可偵查不公開,以被告有滅證之虞作羈押理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除非滅證涉及殺人滅口、僞造文書等,否則僅憑滅證嫌疑羈押不當。」可惜此擲地有聲之見解未實現,反倒成羈押萬靈丹。
二、不當起訴零成本,濫權檢察官難追究。
一旦被告無罪,只能依《刑事補償法》領有限補償,難挽回羈押傷害。若提國賠,《國家賠償法》需檢察官「經判決有罪確定」爲前提,迄今無檢察官因《刑法》第125條「濫權起訴罪」定罪,形成「不當起訴零成本」。
筆者2006年在檢察官協會演講時指出:審、檢、辯、學中,檢察官最屬困難,但最難能可貴,因從事偵查,仍須嚴守無罪推定,並依《刑事訴訟法》「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然實務上檢察官往往只重不利證據,對有利事證視若無睹。柯案中,若收賄證據薄弱,不應以此罪起訴,更不該以「共犯在逃」聲請羈押。檢方應僅就有把握罪名(如侵佔或背信)起訴;況法官如發現新證據,仍可依《刑訴》第300條變更起訴或提醒檢察官。
三、司法不難,秉持良知奉行而已。
柯案檢察官江貞諭爲首之團隊,及撤銷交保之高院法官審判長王屏夏等法官、審判長謝靜慧等法官,與地院合議庭許芳瑜、江俊彥、楊世賢,已在司法史留爭議一筆。
如今,民衆黨與國民黨在立法院結盟,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如起訴後不得針對交保等替代羈押手段抗告,並強化對「濫權起訴」監督與被告救濟。
此外,法務部在司法官養成上亟待檢討。本文完稿前(1月16日),一名檢察官因要求女學生「身體和解」,僅遭降任爲檢察事務官,足見對違紀之寬縱;亦反映未能有效養成堅持法治之司法官,無怪乎檢察官「見獵心喜」公訴,法官也放棄獨立審判。以上皆指向法律教育過於「法條式教條主義」,卻忽略「人權」與「尊嚴」核心價值。
臺灣地區之「民主法治」,動輒與大陸地區相較。筆者在大陸演講,常以釋字392號解釋期許大陸及早從「法制邁向法治」。而今羈押權徒具「法官保留」形式,我們又如何自詡爲「良制」?基上,除須檢討現行制度外,更須喚醒法律人良知和勇氣,使中華民國從表面「法制」走向深植人心的「法治」,最終成就「良制」。(作者爲超國界法律問題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