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龍/頻道上下架爭議 應運用科技工具防範未然
▲頻道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的授權費談不攏,可能會影響用戶的收視權益。(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相信對許多民衆來說,「頻道上下架」這五個字,離自己的距離無比遙遠,但「頻道斷訊」「看不到某某頻道」這類的字彙,則三不五時地會出現在你我的生活中。
就拿最近的例子來說吧,以轉播中華職棒賽事,進入臺灣市場的境外專業體育頻道「Eleven Sports」在5月底時由於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的授權費談不攏,所以發函予中嘉、大豐、天外天、全國數位等有線電視系統要求停止授權播出,系統業者若再播出,即有侵權之虞,而此舉也造成了將近125萬收視戶可能無法透過家中的有線電視服務,收看到統一與桃猿兩個中華職棒球隊,以及西甲、意甲等國際職業足球聯盟賽事。
儘管在6月中旬,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介入斡旋下,「Eleven Sports」同意與握有全臺104萬收視戶的中嘉MSO延長授權至7月31日,但爭議如今仍未劃下句點。同時,位於新北市的系統(大豐)數萬用戶,已無法看到該頻道,他們的收視權益,着實遭受了若干損害,則是不爭的事實。
這個爭議追根究底,終歸是爲了商業利益。自2017年2月21日起,「Eleven Sports」正式在臺灣開播,爲了追求頻道的普及率,在與有線電視系統間的授權費用議價上便大打折扣,當作頻道初期的行銷費用,但常此以往下來,入不敷出,虧損也逐漸擴大。「Eleven Sports」原本欲向系統業者收取每戶每月1.5元的授權費,但在今年的報價則大幅調升爲5元,這樣的調漲,自然令部分系統業者吃不消。
畢竟在商言商,當收視戶已經養成收視習慣的同時,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就成了說不清的無解題,不知不覺間,收視戶也成了頻道與有線電視上下游之間議價談判過程中的籌碼與談判工具。
對此,NCC的作爲是否有些後知後覺?頻道(衛星廣播電視頻道)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上下架,依照現行有線廣播法第29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劃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劃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換言之,有線電視上,所有頻道、頻位的更動,皆視爲營運計劃的變更,是必須要向NCC申請許可變更後,纔可以變動的;而同法第53條,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爲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收視戶的權益。
因此,NCC依照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授權來調解、處理衛星頻道與系統業者上下架爭議,儘管沒有爭議,但頻道上下架往往事涉市場機制、商業談判,很難說誰對誰錯,尤有甚者,更有部分業者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更動頻道必須要審議的時間壓力,來做爲維護自身利益的談判籌碼,在揹負着「斷訊」的時間壓力下,身爲公親,卻總是最後一個知道的NCC,常常只能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爲由,進而要求未達成授權協議的頻道業者不得終止供應訊號給系統,致使系統業者可以在不支付授權費的情形下,仍可繼續播送,而原本應付給頻道的授權費用,由於價格無法議定,致使延後(或打折)支付及積欠多年的情況所在多有。這些不合理的現象,扭曲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據瞭解,「Eleven Sports」在這次爭議中,便拒絕NCC建議走調處程序,其原因就在於擔心一旦進入調處過程,所提出之授權費會恐會被迫調降之故。
對此,筆者認爲,NCC何不透過制定相關行政規則,妥善利用科技工具,給予頻道及系統業者應針對頻道上下架協商時,應善盡的義務,也就是在不影響市場機制的前提下,建立起一套線上預警及調解機制。NCC更可以要求所有的頻道及系統業者,應在頻道更動的一定時程前,即要依據規定格式,上傳公文書、雙方爭議說明資料及文件,以及接受主管機關安排調解時程等,至少透過預定排程的掌握,中央主管機關的NCC、各系統所在的地方政府(基本頻道的費率審議機關)、乃至於行政院的消保會等,都可以在第一時間,即可知曉頻道與系統之間已出現上下架爭議,同時也有參與調解的機會,就算最後無法順利調解,也能夠藉由此一平臺機制,及早將相關資訊告知收視戶,甚至要求系統業者提出相關補償方案等,盡力確保消費者權益,而不是讓收視戶被矇在鼓裡,到了要斷訊的最後一刻,才發現自己想看的頻道已經消失,不僅無端造成民怨,最終更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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