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妹妹暈眩扶回房性侵 臺南狼兄判1年8月不準緩刑
臺南有名兄長今年1月15日晚間,趁妹妹暈眩之際,扶她進入房內時上下其手,褪去其短褲指侵,並欲將性器插入時,遭妹妹推阻而未果,妹妹聯絡友人到場驗傷,在內褲及下體等均檢測出其DNA,事後雖取得母親、妹妹諒解酌予減刑,但法官認不宜緩刑,認他犯乘機性交罪處1年8月。
這名兄長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妹妹及其友人、母親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以及母親與女兒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佐證。
同時,當晚妹妹在友人陪同下至醫院驗傷及向警方報案,經採集其內褲褲底內層斑跡,以棉棒採集其外陰部、陰道及胸部,均檢測出兄長的DNA。
臺南地院認爲,兄長因見其妹暈眩不知抗拒狀態,一時性衝動無法剋制,以其手指插入其性器內,對她乘機性交,後又欲將其性器插入時,惟遭妹妹推阻而停止。法官認他犯罪尚非使用激烈暴力手段,情節相對輕微,尚非良心泯滅、惡性重大之人,犯後知錯認罪,且母親及妹妹均表示給予他改過機會。
如今兄長現未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一處,已搬至他處,經其客觀侵害程度、主觀心態等綜合觀察後,認依法量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依法酌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也指出,兄長爲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不顧其妹性自主意願,乘機對她性交,顯然未能尊重其性自主權,所爲很不應該,又他雖坦承犯行,但其所爲對妹妹身心斲傷終究非輕,受創不小,所以不宜宣告緩告。
臺南地院指出,兄長爲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不顧其妹性自主意願,乘機對她性交,顯然未能尊重其性自主權,認他犯乘機性交罪處1年8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