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特赦卡關?法務部報告:未判決案件不在特赦範圍內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蔡政府政府可能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邀請司法院討論該案。法務部報告書今天(14日)曝光,內容清楚載明,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不過,停止審判中之案件,並非特赦權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之影響。也就是說,蔡英文總統即便現在特赦陳水扁,審判中的案件、未沒收款項仍不在此次特赦範圍內。
據傳,蔡政府有可能在近日特赦陳水扁,引發各界議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不過,法務部報告書已經今日流出,內容提及特赦陳水扁所會遇到的狀況。
法務部報告書指出,行使特赦權爲專屬總統職權,要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倘欲發動行使特赦權,得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至於是否發交研議,仍取決於總統裁量。簡而言之,特赦權是總統職權,是否特赦犯嫌,均可由總統決定。
該報告書提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爲人者,需要沒收。具體特赦個案中,若已由審判機關認定有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並裁判確定者,依照前揭說明,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也就是說,犯罪所得並非特赦範圍內,仍須沒收。
報告書寫到,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尚未判決確定案件不屬於特赦範圍,仍須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審判程序進行中,如遇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第297條情形者,法院分別情形應或得停止審判程序,此時仍處尚未判決確定之階段。依同法第298條規定,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
報告書結論提及,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響。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爲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併兼顧刑事政策爲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見,陳請總統鈞裁。
也就是說,陳水扁目前尚未審結的侵佔總統府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二次金改之國泰並世華案、教唆幕僚僞證案均無法特赦;另外未沒收款項也不在此次特赦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