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運冰毒「司機被判死」 上訴2次「終獲無罪」國賠150萬
▲陳澤雄被依運毒罪判死,多次上訴才重獲自由。(示意圖/視覺中國,下同。)
廣東出租車司機陳澤雄2013年受人僱用載客,但他車上的客人竟是毒販,在被警方攔查後,直接拿槍出來開火逃亡,還把攜帶的14000公克冰毒就丟在車上。陳澤雄因此被依運輸毒品罪起訴,一審被判死刑,歷經多次上訴,在終審被無罪釋放,於近日獲國賠33萬元人民幣(約150萬元新臺幣)。
根據上海《澎湃新聞》報導,陳澤雄當時受莊姓男子僱傭,從普寧市駕車前往惠來縣後旗村,等待一名男子把一個紙箱和布袋放入車後座,接着又聽莊男吩咐,載着莊男返回普寧市。途中兩人遇上了警方攔檢,陳澤雄乖乖停車,但莊男竟直接拿槍,槍警方射傷後逃離現場,丟下後座的物品和陳澤雄。
陳澤雄遭警方當場控制,後座的物品也被發現,是含量65.71%的冰毒(甲基苯丙胺),總量共14047公克,接着陳澤雄便被依運輸毒品罪起訴。2014年10月,陳澤雄被汕尾中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澤雄難以接受,提出上訴。
2015年4月,廣東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汕尾中院重審。重審後尾中院又以同一罪名判處陳澤雄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約46萬元新臺幣),陳澤雄不服,再次上訴。
2016年12月12日,廣東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陳澤雄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陳澤雄無罪。高院指出,原審判決採信的證據僅能證實陳澤雄的確有協助他人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客觀行爲,但不能證實其主觀上有參與運輸毒品的故意,「無足夠證據能證明陳澤雄明知車上運輸的是毒品,也沒有相關事實能推定陳澤雄應當知道車上運輸的是毒品等違禁物品。」
無罪釋放以後,陳澤雄向賠償義務機關汕尾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汕尾中院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8萬多元(約130萬元新臺幣)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8萬元(約130萬元新臺幣)。
不過,汕尾中院只願支付28萬多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還有5千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他賠償請求都被駁回。陳澤雄不服,再向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他認爲,精神賠償金5千元太低,和他羈押期間遭受的精神痛苦、一審判處死刑的致命打擊、重審又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的重複打擊,以及家人遭受的困難與痛苦完全不相稱,根本無法起到撫慰作用,「羈押造成身體嚴重受損,出獄後至今下半身麻痹,查不出病因。」
上月,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陳澤雄、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賠償賠償決定書》,廣東高院決定,汕尾中院應支付賠償申請人陳澤雄人身自由賠償金28萬多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33萬多元),併爲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