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新規七要點:重點監控頻繁拉擡打壓等異常交易

滬深北交易所進一步規範程序化交易。

6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表示,爲了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同一天,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下稱“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公告顯示,滬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關細則(下稱“《細則》”),意見反饋截止時間均爲2024年6月14日。

整體來看,滬深北交易所起草的相關細則均包括了五方面內容:一是報告管理,二是交易行爲管理,三是信息系統管理,四是高頻交易管理,五是監督檢查。

此外,上交所相關細則中還包括滬股通管理,深交所相關細則中包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

那麼,本次新規對程序化交易在報告方面有何要求?交易、系統等方面有何規定?監督檢查方面又有何明確呢?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七方面要點。

要點一:明確報告路徑、時限、內容及變更報告要求

報告管理方面,《細則》規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內容、報告時限、變更報告等要求,以及會員對客戶的報告管理職責等內容。

具體而言,一是明確報告路徑、時限、內容及變更報告要求。首次進行程序化交易前,會員客戶應當向會員報告;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應當直接向交易所報告。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履行變更報告義務。

二是明確會員報告管理要求。會員應當及時發現並督促客戶履行報告義務,對客戶報告信息進行充分覈查。

三是明確交易所的報告管理職責。交易所對報告信息進行及時確認,定期篩查比對。

四是對穿透報告作出原則性規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並通過自身賬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報告其客戶有關信息。

要點二: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爲

交易行爲管理方面,《規則》進行了五方面明確。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爲。

二是明確機構合規風控要求。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三是明確會員拒絕委託的情形。客戶存在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拒絕配合覈查和檢查等情形的,會員應當拒絕其交易委託或撤銷相關申報。

四是明確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將程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自身或者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爲。

五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暫停交易、停牌停市等處置措施。

要點三:合理、公平爲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信息系統管理方面,《規則》要求,一是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應當符合交易所技術規範並進行充分測試。

二是要求會員應對交易所交易系統實時返回的交易委託處理結果進行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及時暫停申報委託。

三是規定會員應當加強交易單元、交易網關管理,合理、公平爲各類客戶提供相關服務。

四是要求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合理使用主機託管資源,規定了暫停主機託管服務的情形。

五是規定了行情信息收費管理要求。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的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可提高收費標準。

要點四:明確高頻交易認定

高頻交易管理方面,《規則》一是明確高頻交易標準。將投資者交易行爲存在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爲高頻交易。

二是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爲、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要點五:明確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五方面重點開展檢查的情形

監督檢查方面,《規則》一方面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並明確了重點開展檢查的情形。

具體而言,一是程序化交易行爲與報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是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三是程序化交易因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或者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

四是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出現可能影響本所繫統安全的重大技術故障。

五是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規則》明確對違反《細則》管理要求的相關主體,交易所可依規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要點六:滬深股通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

滬深股通方面,滬深交易所在相應的規則中均明確,一是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滬股通、深股通投資者參與程序化交易參照適用《細則》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路徑,滬股通、深股通投資者應當向香港經紀商報告,並經由香港證券交易所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三是規定滬股通、深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報告或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滬深交易所按照滬股通、深股通監管合作安排開展監管協作。

要點七:綜合考慮程序化交易發展趨勢

上交所表示,近年來,隨着新型信息技術廣泛運用,程序化交易已成爲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於提升市場活躍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場流動性。

“但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市場波動。”上交所指出。

上交所進一步指出,《細則》起草立足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現狀,綜合考慮程序化交易發展趨勢及監管經驗,遵循了四項基本原則:一是有序銜接,二是防控風險,三是突出重點,四是規範透明。

“下一步,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嚴格履行職責,持續加強程序化交易行爲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有序發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交所稱。

同時,深交所表示,將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頻交易差異化收費制度,整合修訂前期發佈的程序化交易報告通知,並適時以適當方式發佈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監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