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車禍重傷 替代役男獲國賠403萬
洪姓工程師2022年在臺中市消防局服替代役,因一次出勤同事開消防車自撞電線杆,全身多處骨折,寸步難行。他與父母向消防局求償未果,改打國賠官司,總共求償1322萬元,經臺中地院審理,最後獲賠403萬元,但父母求償部分被駁。全案可上訴。
洪男控訴,2022年1月17日在溪南分隊服役時,蔡姓隊員駕駛消防車載他外出執勤,上午11時許行經霧峰區五福西路,因蔡不慎擦撞電線杆,導致坐在右前座的他遭受撞擊,骨盆、胸椎多處骨折及脫臼,造成步行障礙。
洪男主張車禍導致勞動力減損17%,求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和精神傷害1022萬元,其父母也主張兒子重傷需永久照顧各求償150萬元精神撫慰金,但臺中市消防局認爲洪求償金額過高,其父母求償也不符民法規定。
臺中地院調查發現,造成洪男傷勢的車禍是公務員執勤過失釀成,認爲洪求償有理由,審酌其勞動力減損17%,依年紀計算損失金額達161萬3692元,加上看護費140萬元、工作損失43萬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與醫材、交通等費用,最後判臺中消防局須賠償403萬147元。洪的父母求償部分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