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產》11月國稅局4案例提醒房地合一申報規定 利息、設籍時間都踩雷

國稅局10月、11月都有房地合一稅錯誤申報方式的宣導,包括錯列房貸利息爲費用,有案例在持有期間列報購屋借款利息31萬元,但房貸利息爲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不得認列,被重新覈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還有案例是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該公司認爲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爲免稅所得,但房地合一稅取得日期認定,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還有案例,民衆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但民衆107年9月纔在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時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覈定應補稅額126萬餘元。

另外一個比較特別的合建案例,民衆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購買土地700萬,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地後,以2400萬元出售,但將土地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爲1,450萬元,國稅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