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地合一稅 三大地雷要避開

南區國稅局整理,實務上較常發生的三大錯誤,第一是「應申報卻未申報」,包括誤認交換房地免申報、誤認交易虧損免申報、誤認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房地免申報、誤認交易農地都免申報、誤認房地遭法院拍賣免申報和房地取得日認定錯誤致未申報。

第二則是「成本費用申報錯誤或不實」,像是.未提出支出證明(如發票、收據或收費細項等)、交易繼承(受贈)取得房地時誤以被繼承人(贈與人)購入價格爲取得成本、申報取得成本未扣除折讓金額、數人出售共有房地但未按成交價額比例計算各別成本或費用,以及無仲介事實或支付證明但虛列仲介費。

三是「取得日或交易日認定錯誤」,國稅局舉例,出售共有房地,各共有人取得原因(如買 賣、贈與或繼承)或時點不同,常導致民衆未分別判斷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誤認所有共有人課稅方式均相同,以致漏未申報。

還有像是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爲交易日,但民衆誤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交易日,致逾限申報。或者購入預售屋等交屋後將成屋出售,持有期間應以取得該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但民衆則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南區國稅局因此特別提醒,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爲準,但如該房地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爲準。

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房地是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而取得者,要特別留意應按各自之取得原因及時點,分別判斷是否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