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合一稅特殊股權交易申報 勤業衆信提常見三迷思
迷思一是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適用最低稅負制或是房地合一稅。首先,個人出售家族公司股權容易先入爲主認爲該股權交易系按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課稅並進行申報。
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應先判斷個人在交易股權時,若同時符合兩要件者: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之半數;及二、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系由臺灣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處分利得即須按股份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
迷思二是交易104年12月31以前取得之股權或不動產不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規定。其實只要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之要件,不論是否爲104年12月31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股權或不動產,皆落入房地交易合一稅課稅之範疇。
迷思三則是持股比例以其交易日當日計算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之股份或資本額。
陳建宏提醒,針對任何以持有非上市櫃公司股權之交易,只要其交易之股權標的價值50%以上系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應先判斷個人之持股是否過半,以避免落入了房地合一之課稅範圍。
有部分家族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之目的,係爲避免家族以個人名義持有不動產會因爲經過多次繼承後,導致不動產過於分散在不同所有權人持有,徒增日後處分不動產之難度,其個人持有股權及家族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之不動產尚非以短期炒房爲目的,但因房地合一稅2.0之關係,在家族成員間可能會因互相買賣股權以達到家族傳承目的之狀況下,卻落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