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時評】以“合夥入股”掩蓋消費關係避責,於理不合於法不通

劉女士去健身房購買私教健身課程,健身房稱可成爲門店“微股東”“事業合夥人”,除享有健身課程外,還享受多項增值權益。在劉女士花費11萬餘元高價購買500多節課後,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劉女士要求退款被拒絕,遂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了這起案件,判決案涉公司退還劉女士剩餘課程費用。(1月23日《工人日報》)

在新就業形態中,一些用工主體爲了規避勞動安全保護、工傷保障、社保繳納等責任,通過“安排”勞動者註冊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平等合作協議”等方式,玩掩蓋勞動關係的障眼法。顯然,商家以一紙雲山霧罩的“會員增值服務協議”把消費者包裝成“微股東”“事業合夥人”,試圖掩蓋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關係,讓消費者自擔相關經營損失或風險,從而逃避退費責任,其避責的伎倆與某些用工主體的避責套路大同小異。

只是這樣的避責障眼法在形式上再逼真,再冠冕堂皇,再具有迷惑性,在實質上也經不住推敲,也難以通過情理和法律的審視。

消費者預付費用向健身房購買健身課程,健身房向消費者提供健身私教服務,二者之間的關係就是最基本的消費關係。無論健身房如何別有用心地對二者的關係進行“加工改造”,都無法改變消費關係的本質,無法改變健身房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法減輕或免除健身房的責任,不能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依託消費情理和商業慣例,不難作出判斷。

而股東或合夥人各有其實質性的出資義務以及利潤分配權利、債務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合夥企業法》明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在案例中,消費者劉女士向健身房預先支付的健身課程費並不是出資,不是入股款,劉女士也不享有股權,不承擔虧損。顯然,劉女士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真正股東或合夥人,而是健身房包裝出的概念型股東或合夥人。實際上,健身房以及關聯公司在會員增值服務協議中也明確“約定”了這一點。

商家以“合夥”“入股”等形式掩蓋消費關係,爲關門、跑路打掩護,規避退費等責任,於理不合,於法不通。法院的判決戳穿了案涉商家的避責障眼法,釐清了消費關係的本質,否定了消費者的“入股”“合夥”關係,讓商家承擔了必要的退費責任,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該案既具有個案維權意義,也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義。對於以“微股東”“事業合夥人”等身份掩蓋消費關係進而逃避退費等經營責任的新苗頭、新套路,法院、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等應該加強關注和研究,在受理處置投訴舉報或審判案件過程中,依法依事實廓清虛假的“服務協議”“合作協議”“入股協議”等表象製造的迷霧,客觀公正地確定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確定商家責任和消費者的權利,並結合案例曝光剖析商家的避責新套路,向消費者發出提示,引導消費者增強警惕意識和維權意識。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針對商家給出的“股東”“合夥人”等身份或相關“入股協議”“合作協議”等,應該保持理性和謹慎,仔細研讀合同的內容,弄清合同的性質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切莫腦瓜一熱就簽字,就交錢。商家也需明白,假入股、假合夥掩蓋不了真消費真責任,過不了法律關,不要費盡心機做避責無用功。

作者 李英鋒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劉自學

主編 嚴雲

終審 副總編輯 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