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最近臺商在大陸常見的外匯處罰有以下三項:

1、未進行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爲存量權益登記。

臺商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FDI)和(或)境外直接投資(ODI)存量權益資料。

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企業,外管局會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進行業務管控,受管控的企業將不能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包含涉及外匯資本金結匯、對外投資、利潤匯出、未分配利潤轉增資、跨境擔保、境外放款、清算業務等)。臺商需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管局出具說明函解釋合理理由,如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還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外管局纔會取消業務管控。

根據大陸外管局今年8月公佈的處罰信息,有5家企業因違反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規定,除被暫停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外,還被外管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第(五)項的規定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改變結匯資本項目資金用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明確規定了資本項目(包括資本金、外債等)資金用途的四項負面清單,一是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外或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估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三是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若企業擅自改變資本項目資金用途,外管局可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責令企業改正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今年3月威海就有企業因違法結匯及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被外管局罰款人民幣400萬元。

3、未申報或漏申報貿易項下信貸登記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都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均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進行貿易信貸登記。

若臺商未申報或漏申報的貿易信貸金額較大,造成總量覈查指標超過一定範圍,或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規模與結構,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除會被外管局列入重點監測範圍外,還可能會被外管局進行現場覈查。情節嚴重者除會被進行外匯分類等級外,外管局還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對企業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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