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新公司法對臺資銀行大陸業務實務分析
2023年末大陸通過新版公司法,實質性修改112條條文,是規模最大的一次修訂,對公司強制公示事項、股東出資責任、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治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修訂,同時也將影響臺資銀行在大陸的實際作業。
新公司法將於2024年7月1日施行,臺資銀行可關注以下變化:
1、規定實繳出資等信息作爲公司強制公示事項
銀行從2024年7月1日起,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股東實繳出資,結合公司提供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最新一期驗資報告,判斷股東出資有無按期到位。
2013年公司法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後,對出資期限未做強制要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不再公示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導致銀行對出資到位情況的掌握比較被動。此次新公司法不僅明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而且將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作爲強制公示事項,並新增違反公示義務的行政處罰責任。
2、規定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應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之前公司法對股東會特別決議,像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法定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於通過普通決議的表決權比例未進行規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規定。
新公司法雖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席人數做出規定,但新增普通決議的最低表決權比例要求。銀行在審查公司章程時,可重點關注是否符合新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況下,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則按公司章程規定處理。
3、擴大法人人格否認範圍,新增「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逃避債務,被控制的各個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項規定有利於銀行防範債務風險,對於「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大股東同時控制幾家公司,高管、財務人員、業務、辦公場所存在混同或交叉,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利益輸送到其他企業,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銀行作爲債權人完全可以以此規定追究股東和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的連帶責任。
因此,當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至少可做兩項調查,一是看股東有無實繳出資,否則其有義務在認繳的出資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分析是否存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追究股東及其控制關聯公司的責任,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4、規定法定代表人變更,變更登記申請文件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實務中可能存在新老法定代表人交接時出現控制權之爭,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辦理變更事項,銀行遇到此類情形,可能無從準確判斷法定代表人變更效力,進而擔心對業務操作有無影響。
雖然從對內效力來看,按照章程規定產生的新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於公司相關決議作出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從對外效力來看,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才產生公示效力。由於一般情況下,第三人沒有管道知曉公司內部決議關於法定代表人變更,即使知曉也難以判斷關於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內部決議真實性,因此存在實務上的困擾。現有新規定的支持,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公示登記不再有實務障礙。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