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反質詢定義 黃國昌提出補充答辯書
民衆黨立委黃國昌今天說,已提出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盼能迴應大法官疑問,反質詢定義爲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不答覆立委質詢,反對立委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的問題。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佈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7月10日下午針對4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大法官尤伯祥當時詢問,黃國昌的答辯書主張質詢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這樣的陳述在他看起來是「以問答問」。尤伯祥問黃國昌「反質詢」定義,因黃國昌發言時間太長被審判長提醒,並未回答,尤伯祥要求書面答覆。
黃國昌今晚在臉書發文表示,依憲法法庭準備程序中大法官諭示,他已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迴應大法官的疑問。同時也重述對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爲機關代表人,他已盡力依要求提出書狀補充陳述,希望大法官能秉公決斷。
黃國昌說,許多人關心「反質詢」的定義,其實前一次狀紙他已闡明,既然大法官希望補陳書狀,作爲機關代表人,他也負責任地再提出。
據黃國昌所提的補充答辯書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反質詢」規範內涵,可藉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探求得知,並可由專業知識或社會通念予以認定判斷,個案事實是否屬反質詢行爲,可被受規範者所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認定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補充答辯書也說,反質詢既是聯結於質詢的答覆,與質詢是相對立的概念;反質詢的規範意涵即爲「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覆,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文義並非不明確,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補充答辯書表示,「不得反質詢」的立法目的是要確保備詢的行政官員恪遵答覆義務,避免以反質詢的不當方式迴避回答質詢問題,以發揮質詢制度監督政府施政的功能。
黃國昌也在補充答辯書中,列舉前民進黨立委羅致政、林佳龍、管碧玲,以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等人要求行政官員不得反質詢的例子,認爲無從對反質詢的各種具體行爲樣態鉅細靡遺規定,而不掛萬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