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要多花錢了!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同步提高裁判費

▲司法院已經公告調高各級法院裁判費用收費標準。(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我國民事訴訟、非訟事件等案件裁判費用,自2003年調整過後,已經超過20年沒有變動。爲了反應近年來各項成本增加的費用,高等法院、金門高分院、智財及商業法院已經研議修正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並報請司法院覈准公告,已經開始實施,未來打官司費用將提高不少。

司法院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覈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併爲《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準用。臺灣高等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雖曾於2003年8月間據以修正提高徵收額數,惟迄今已歷二十餘年未曾再修正。鑑於現今社會經濟情況已有變遷,爰予修正,並已公告實施。

司法院指出,這次影響最大的是民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爲加徵十分之三,逾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之規定;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之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舉例來說,訴訟標的1500萬元的案件,以前一審要繳交的費用爲144,000元,但調整過後,現在一審費用爲162,500元,足足差了18,500元。另外以前上訴二審時的費用分別爲216,000元,但調整過後上訴二審費用增加爲243,750元,增加27,750元。

此外,非因財產權起訴的案件(訴之聲明爲道歉、回覆原狀等),以前起訴時繳交費用爲3,000元,現在漲價爲4,500元。此類案件以前上訴第二審時費用爲4,500元,但現在上訴二審需收費6,750元。另外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抗告、再爲抗告,費用也都從1,000元漲價爲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