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一出租房火災,火災調查報告發布

2023年5月20日3時12分許,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15組1號趙某軍戶出租房發生火災,火災造成1人死亡,涉及受災23戶,燒燬電動自行車、傢俱設備、衣物雜物等物品,過火面積534.87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342733.09元。

爲查明事故原因,防範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成立“5·20”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分析論證,查明瞭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現場情況

(一)發生事故地塊土地權屬情況

發生事故的場地坐落於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一塔路趙某軍戶出租房,東至趙某柱戶自建房,西至玉溪村無名道路,南至趙某團戶自建房,北至一塔路。該地塊權屬趙某軍所有,屬於農村宅基地,宗地代碼532901******JC00186,批准面積224.12㎡,佔地面積291.61㎡,批准時間2004年3月10日,有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分級認定審查表》。

(二)發生事故地塊建築物及生產經營單位情況

趙某軍的該房屋建蓋於2006年,地上共3層,建築面積534.87㎡。該房屋目前用於經營出租房,同時於2017年註冊名爲《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的營業執照,用於經營日用百貨,於2021年註冊名爲《大理市趙某傑電動車修理店》的營業執照,用於電動自行車修理服務。其中有兩間出租給趙某團經營的大理市嚐嚐想念餐飲店和胡某經營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

“5·20”火災事發時,建築內共租住26人,其中當晚入住19人,7人未入住。 分別是:101室居住1人:楊某月。103室居住2人:張某聰、肖某興(當晚不在)。104室居住2人:王某慶、尤某榮。202室居住3人:張某學、龐某紅、李某(當晚不在)。203室居住2人:曹某芳、王某鳳。204室居住2人:趙某華、左某珠。205室居住1人:張某軍(死者)。206室居住2人:趙某傑、俸某英。207室居住2人:張某堂、茶某藺。301居住1人:趙某川。302室居住1人:餘某虎。303室居住2人:徐某偉、陸某盼。304室居住2人:王某芳、餘某勤。305室居住2人:危某豪、餘某飛(當晚不在)。306室居住1人:趙某軍。

趙某團經營的大理市嚐嚐想念餐飲店位於火災現場西側一層,爲磚混結構。趙某團於2023年1月1日與趙某軍簽訂租賃合同,租期3年,總租金36000元,用於經營螺螄粉店。火災發生時,該場所已停止營業,趙某團已關門回家。

胡某經營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位於火災現場西側一層,爲磚混結構。胡某於2023年3月初與趙某軍簽訂租賃合同。租期1年,租金16000元,用於經營餐飲店。火災發生時,該場所還未營業。

二、火災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3年5月20日03時12分許,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15組1號趙某軍戶出租房北側天井內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鋰電池組故障引發火災,引燃周圍停放的電動自行車等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經現場勘查,詢問證人、收集物證,委託鑑定及分析研判,事故調查組認定起火點位於趙某軍戶出租房北側天井內,距院子西牆0.25米,距趙某軍商店南牆3.3米的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組處。

(二)應急處置情況

2023年5月20日3時15分,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15號民房發生火災。指揮中心立即調派古城消防救援站4車22人前往滅火救援。

事故發生後,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大理鎮領導及公安、應急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及火災後續處置工作。4時15分火災被全部撲滅。經搜救排查,現場發現遇難者遺體1具。

(三)租住人員傷亡情況

火災發生時,起火場建築物內共有19人。楊某月住1樓101房間,王某慶、尤某榮住1樓104房間,曹某芳、王某鳳住2樓203房間,趙某華、左某珠住2樓204房間,張某軍(死亡)住2樓205房間,趙某傑、俸某英住2樓206房間,張某堂、茶某藺住2樓207房間,趙某川住3樓301房間,餘某虎住3樓302房間,徐某偉、陸某盼住3樓303房間,王某芳、餘某勤住3樓304房間,趙某軍住3樓306房間。一名死亡人員具體情況:張某軍,男,2000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3010,戶籍地址:大理市挖色鎮康廊村委會康廊500號附1號5社。

(四)直接經濟財產損失

依據《火災損失統計方法》(GA185-201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隊委託雲南馳新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爲342733.09元。具體情況如下:

1.趙某軍戶房屋裝修、電動自行車、傢俱家電、商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236960.24元。

2.肖某興戶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3200.00元。

3.張某聰戶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3000.00元。

4.王某鳳戶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4700.00元。

5.王某慶戶電動自行車、傢俱家電,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567.50元。

6.茶某藺戶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3000.00元。

7.張某堂戶傢俱家電、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10606.48元。

8.曹某芳戶傢俱家電、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5958.02元。

9.餘某虎戶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2600.00元。

10.徐某偉戶電動自行車、傢俱家電、原材料、衣物雜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5693.48元。

11.張某軍戶電動自行車、傢俱家電、衣物雜品、貴重物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31946.30元。

12.胡某戶營業用傢俱設備、商品,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29966.67元。

13.張某春戶房屋裝修,鑑定火災直接財產損失價值4534.40元。

(五)火災現場物證鑑定情況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隊聘請瀋陽火災物證鑑定中心對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15組1號趙某軍戶出租房“5.20”火災進行了火災痕跡物證鑑定,鑑定結論是:1.該火災現場距院子西牆0.52米,距趙某軍商店南牆3.3米處電動自行車上提取的電動自行車三元鋰電池組(SY2321010805000408-JC1檢材)中提取的痕跡樣品JC101和JC102痕跡均爲二次短路熔痕;JC103-JC105痕跡均爲電熱熔痕;2.距院子西牆0.84米,距趙某軍商店南牆2.96米處提取的多芯銅線(SY2321010805000408-JC2檢材)中提取的痕跡樣品JC201爲火燒熔痕。

三、火災主要事實調查認定情況

(一)起火時間的認定

起火時間認定爲:2023年5月20日3時12分許。主要依據是:

1.詢問筆錄情況:對張某學(住202室的租戶)進行詢問:火災發生當日,他和4名員工在火災現場東側的燒烤店裡烤串,當時聽到像颳大風嘩嘩的聲音,聲音非常大,聲音持續了幾秒鐘。當時是5月20日3時12分許。等過了幾分鐘,他的員工就進來店裡說外面着火了。

2.視頻監控顯示時間:對火災現場北側的“大理市趙某軍商店”內的視頻監控進行查看,該視頻的記錄時間爲10分鐘一段,在北京時間5月20日3時11分41秒時,視頻就中斷了,後續視頻未記錄在儲存卡上,疑似斷電時間爲3時12分至3時20分。起火時間也應該在這段時間內。

3.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警單顯示報警人的首次報警時間爲2023年5月20日3時15分35秒。

(二)起火點的認定

起火點位於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15組1號趙某軍戶出租房北側天井內,距院子西牆0.25米,距趙某軍商店南牆3.3米的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組處。主要依據是:

1.天井西南角擺放有一個兩層鐵質貨架,貨架完全過火,且變形向北側起火點位置傾倒。

2.該電池西側牆燒燬嚴重,牆面抹灰層已大面積脫落,且牆面燒損程度從上至下依次加重。牆面開設一窗口,鋁合金窗玻璃全部破裂,窗框、防盜窗形變嚴重,並向西側建築內部凹陷。

3.對房東趙某軍及其妻子楊某月詢問以及現場指認,火災發生前,該位置有電動自行車充電情況。且現場勘驗發現有電線插頭從西牆上的牆插座連接至第26號與第27號電動自行車中間位置。證明發生火災前,該位置的第26號電動自行車正在充電。

4.該電池所屬的第26號電動自行車後輪輪轂蓋已燒燬脫落,電池殼體裂開,內部電芯全部過火且部分炸裂,殼體蓋上有擊穿痕跡。

四、起火原因分析及認定

(一)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排除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根據大理市氣象局提供的5月20日當天的氣象證明,火災當天無雷暴天氣,可以排除雷擊原因。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通過現場勘驗,起火部位僅停放有電動自行車,無明火作業和生活用火痕跡。且通過詢問筆錄瞭解,房東趙某軍及其家人楊某月、趙某傑、趙某川都未在起火部位使用明火作業和生活用火,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原因。

3.排除自燃引發火災的可能。通過現場勘驗,起火部位僅停放有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組成部件爲塑料、金屬、電池等材料,無明顯能引起自燃的雜物。且根據現場人員描述,於5月20日3時12分許聽到爆炸聲響,過了幾分鐘就引發大火,並進入猛烈燃燒階段,不符合自燃火災的發展規律,可以排除自燃原因。

4.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可能。通過現場勘驗,起火部位位置僅停放有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池、電線等物品,無慢火源(菸頭、蚊香等)引起燃燒的可燃物。根據本起火災火勢蔓延的情況,不符合菸頭、蚊香等炙熱表面體作爲弱火源引發火災的發展規律,可以排除遺留火種原因。

5.排除人爲放火的可能。(1)公安部門提供的3份現場鑑定報告顯示:①志某和趙某平是2023年5月20日在大理市大理鎮一塔路南門村委會15組1號火場中發現男屍的生物學父親和母親,累積親權指數爲6.53×,火災現場死者確定是張某軍。②死者張某軍檢材(物證編號2023-271-1、2023-271-2)中均未檢出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未檢出樂果、氧樂果、甲拌磷、敵敵畏、毒死蜱、未檢出阿普唑侖、地西泮、氯丙嗪、氯氮平、艾司唑侖;檢材(物證編號2023-271-3)中未檢出一氧化碳,未檢出酒精。③根據屍體檢驗所見,死者張某軍符合熱作用呼吸道綜合徵,窒息特徵明顯;結合毒化檢驗結果,死者張某軍心血中未檢出一氧化碳,綜合分析符合火場窒息死亡。(2)通過對火場建築內人員和外圍人員詢問了解,火災發生前,火災現場無異常人員活動痕跡。(3)通過現場環境勘驗,現場外牆無人爲向建築內攀爬痕跡,未發現外來人員進入現場的痕跡。綜上所述,可以排除人爲放火原因。

(二)火災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爲:2023年5月20日3時12分許,大理市大理鎮南門村委會玉溪村15組1號趙某軍戶出租房北側天井內,距院子西牆0.25米,距趙某軍商店南牆3.3米的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鋰電池組故障起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主要依據是:

1.現場提取的第26號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電芯外殼有擊穿痕跡。同時對該鋰電池電芯進行物證技術鑑定,該痕跡爲電熱熔痕。據鑑定報告,該電熱熔痕是指在電流熱作用或電弧作用下形成的痕跡,因此可認定該電池系內部故障。

2.對房東趙某軍及其妻子楊某月詢問以及現場指認,火災發生前,該位置的第26號電動自行車正在充電。

3.現場勘驗發現有電線插頭從西牆上的牆插座連接至第26號與第27號電動自行車中間位置。證明發生火災前,該位置的第26號電動自行車正在充電。

4.根據詢問租住在建築內2樓203房間的王某鳳反映:火災發生時,她從房間的窗戶往樓下看見電動車起火了,接着就炸了一聲。

5.經現場勘驗,充電的鋰電池與起火點位置相對應。且電池位於電動自行車內,四周也停放了數量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及周圍擺放有可燃物品,具備火災蔓延條件。

(三)火災間接原因

1.自建房非法改擴建

根據《大理鎮人民政府關於南門十五組趙某軍戶火災現場應急處置協作的覆函》,發生火災的趙某軍戶出租房於2016年3月取得《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大鎮規(2016)718號],規劃審批建築面積450平方米(局部三層)。但根據《大理市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農村房屋權籍調查)——分級認定審查表》顯示其建築面積爲534.87平方米,規劃審批的建築面積與實際建蓋的建築面積不一致,房屋建築存在改擴建情況。

2.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房東無視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房屋出租後未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對建築內部違規改造。趙某軍的該建築在投入使用後,趙某軍對建築內部進行違規改造,將二層原有疏散通道進行了隔斷,擴大了該出租房房間的建築面積,違規封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導致發生火災後,二層租住人員僅有1把疏散樓梯可以逃生疏散,人員逃生疏散困難。

缺乏消防設施,佔用、堵塞疏散通道。趙某軍出租房僅在首層設置了1具滅火器,未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等疏散設施,安全出口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被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和各種貨架佔用、堵塞。發生火災後,無消防設施對初起火災進行處置,且人員疏散逃生困難。

超出營業執照範圍經營。根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覆函》顯示,趙某軍的兒子趙某傑註冊《大理市趙某傑電動車修理店》,其營業執照內的經營範圍僅有電動自行車修理服務。同時,趙某軍註冊《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的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內的經營範圍爲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製品、日用百貨零售,但趙某軍及其家人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利用《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營業執照,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業務。

違規充電、改裝電池。趙某軍及其家人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業務,未設置具備自動斷電的充電樁,違規私拉電氣線路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導致電動自行車長時間充電,電池故障率高最終引發火災。且通過現場勘驗,發現部分用於出租的電動自行車使用兩種以上的拼裝電池,存在改裝電池、改裝電動自行車的情況,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違規採用夾芯彩鋼板建築材料。趙某軍經營的大理市趙某軍商店,其建築頂棚爲夾芯泡沫彩鋼板,其建築材料耐火極限低,發生火災後,極易導致火勢蔓延,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幸火勢未蔓延至商店的頂棚。

3.消防安全監管不到位。

(1)雖然屬地政府成立了消防工作站,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職責制度,並安排部署了電動自行車和經營性自建房整治工作。但工作開展過程中,實施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力度不夠,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治不徹底。履行大理州、大理市兩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到位。未組織和落實好轄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2)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租賃、維修、改裝等經營行爲未明確行業監管部門。根據《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大理州深入開展電動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文件要求,“州交通運輸局負責規範電動車運輸、租賃、物流、維修等經營行爲,監督企業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車”。但市級未發文明確對電動自行車運輸、租賃、物流、維修及使用領域非法改裝等行爲的監管部門,導致行業部門職責不明晰,存在監管盲區。

五、事故性質和事故等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違規經營,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導致的火災事故。

事故等級: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爲一般事故。

六、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趙某軍(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1818),發生事故的建築戶主。一是對於發生火災的建築,其規劃審批的建築面積與實際建蓋的建築面積不一致,房屋建築存在未經審批的改擴建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二是該建築在投入使用後,趙某軍對建築內部進行違規改造,將二層原有疏散通道進行了隔斷,擴大了該出租房房間的建築面積,違規封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三是對出租後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未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違反了《雲南省消防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四是趙某軍註冊《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的營業執照,其營業執照內的經營範圍爲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製品、日用百貨零售。趙某軍利用《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營業執照,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業務。五是違規在建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並違規私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了《雲南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趙某軍對該起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趙某傑(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1836),趙某軍的兒子,《大理市趙某傑電動車修理店》主要負責人。

一是《大理市趙某傑電動車修理店》其營業執照內的經營範圍僅有電動自行車修理服務。其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的經營活動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件。二是趙某傑利用《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營業執照,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業務。

趙某傑對該起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楊某月(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1843),出租房經營人.

一是對出租後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未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違反了《雲南省消防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二是違規在建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並違規私拉電線給電動自行車充電。違反了《雲南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楊某月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負有監管職責的屬地辦事處和有關部門

1.大理鎮政府

經調查,大理鎮政府對消防工作比較重視。 建立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並將消防工作列入綜治工作範圍;年初召開會議部署電動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工作,並由村(居)入戶與電動自行車經營戶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並粘貼電動車安全宣傳海報。針對發生火災的趙某軍戶,大理鎮南門村網格員和社區民警於2023年2月27日到場入戶登記電動車經營場所基礎信息、下發安全檢查文書,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此外,大理鎮南門村網格管理員先後於2019年6月12日、2021年7月22日、2022年5月27日分別對趙某軍戶開展了消防安全檢查提醒。“5.20”火災事故發生後,大理鎮積極參與事故處置,當天下午召開了火災警示教育會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聯席會,迅速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但該區域位於古城核心區外,出租房、電動自行車銷售、租賃、維修等“九小場所”衆多。該起事故暴露出大理鎮及南門村委會一是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力度不夠,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治不徹底。履行《大理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第九條有關規定不到位。二是排查整治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火災防控管理工作不細緻。未採取有效措施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範納入基層治理重要內容,未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納入村民管理公約並開展檢查。村委會未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開展羣衆性宣傳教育工作,未勸導羣衆、商戶主動報廢過渡期滿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未認真履行《大理市細化落實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具體措施及部門職責任務分工方案》第(四)項第9條和第10條相關規定。建議責令大理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並制定整改排查方案,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1)大理鎮南門村委會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作爲村委會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建議由大理鎮人民政府對楊某鬆進行約談。

(2)大理鎮黨委委員、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作爲大理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委員會分管領導,對大理鎮火災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不到位。

建議由大理鎮人民政府對羅某鋒進行約談。

2.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

經調查,古城派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轄區出租房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趙某軍戶出租屋經營活動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進行了監管。於2019年6月11日與趙某軍簽訂了《大理鎮南門村委會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於2021年2月1日對趙某軍戶開展了安全檢查;於2023年2月27日對趙某軍戶開展了安全檢查。“5.20”火災事故發生後,古城派出所協助消防大隊開展了火災事故調查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古城派出所已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3.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調查,《大理市趙某傑電動車修理店》其營業執照內的經營範圍僅有電動車修理服務。但趙某傑從事電動車租賃的經營活動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證件。同時,趙某軍和趙某傑利用《大理市趙某軍商店》營業執照,超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從事電動車租賃服務業務。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文件規定,對於“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雖然市場監管局發現趙某軍從事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後,依據法規於2023年4月18日下達了《大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大市市監責改(2023B2-20)》,要求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要求趙某軍於2023年4月25日前改正。但整改時限到期後,市場監管局未對違法行爲進行跟蹤處理和糾正。未履行好《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文件第四項“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定:要落實放管結合、並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建議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大理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王某波進行約談。

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隊

經調查,該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大隊於2023年1月確定了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696家,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嚴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此外,近年來大隊多次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冬春火災防控專項整治、電動車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和經營性自建房專項整治。同時,2023年3月9日,大隊牽頭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了《關於2022年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情況的通報》,對全市13個鄉(鎮)、街道辦和30個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的2022年消防工作的考評情況進行了通報,並要求堅決整治電動自行車入室停放充電、“生命通道”被佔用堵塞問題。“5·20”火災事故發生後,大隊迅速依法開展事故處置和事故調查。“5·20”火災現場所在地塊或建築不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在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隊日常監管範圍,市消防救援大隊也未接到各級各部門對該場所火災隱患的報告。市消防大隊已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七、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

“5·20”火災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災直接財產損失34萬餘元,給死者親屬帶來巨大的悲痛,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損失慘重,教訓深刻,爲防範類似事故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以下防範措施的整改建議。

(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監管體系,各級政府和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和“底線”意識,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業部門間要梳理明確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釐清工作邊界,避免出現監管盲區。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部門間協同執法機制,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要加強對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強化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工作融入農村、社區日常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當中。

(二)明確電動車租賃、維修監管部門職責。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理州深入開展電動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整治任務的第(六)項明確:“加強電動車道路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規範電動車運輸、租賃、物流、維修等經營行爲,監督維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車。加強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港口碼頭等場所電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州交通運輸局,各縣市人民政府)”。同時在此方案中,將電動自行車也列入電動車管理範疇。但市級未發文明確部門負責規範電動車租賃、維修等經營行爲,導致出現違法違規從事電動車租賃、維修等行爲無主管部門負責,行業部門職責不明晰,存在監管盲區。

(三)儘快出臺《大理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介於當前我市電動自行車銷售、租賃、維修等生產經營活動發展迅猛,但大理市無地方規章制度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等有關活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進行規範。特別是環洱海流域的旅遊業帶動電動自行車租賃、維修行業快速發展,急需符合大理市實際情況的地方規章制度來規範新型行業的健康發展。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的監管行業部門共同制定、出臺《大理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從事經營建設行爲。當前我市利用臨建違建和自建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較爲普遍,這些場所存在較大的建築安全、消防安全隱患。雖然已經開展了臨建違建和自建房專項整治工作,但隱患問題依舊突顯。建議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責範圍,集中時間、集中力量,以堅決的態度、嚴密的機制、有力的措施,重點對利用臨建違建和自建房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的單位、場所開展集中整治,採取堅決措施從根本上消除重大隱患。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但“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不是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任性經營、任性作爲,而是通過“放管服”改革,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更好的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不斷爲消費者提供更好更多的產品與服務。相關行業部門在開展“證照分離”改革的同時,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通過“雙隨機”檢查和開展專項抽查等形式,落實監管責任,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六)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屬地政府、市場監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出租房消防設施、器材設置不符合要求、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合用等突出問題;堅決依法關閉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經營或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生產加工場所;督促在車間或倉庫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三合一”場所搬出住宿人員,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強化火災調查協作機制。2021年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隊已聯合印發《大理市公安機關與消防救援機構火災調查協作辦法》,明確了發生亡人火災時,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立即啓動火災事故調查協作機制。但在“5·20”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在火災性質未確定前,公安機關相關部門未及時調查、覈實放火嫌疑線索。建議兩個部門加強協作,強化火災調查協作機制。

(八)加強宣傳教育培訓。進一步加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力度,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點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監管部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媒體宣傳和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及時曝光重大火災隱患和嚴重違法行爲。

大理市“5·20”火災事故調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2023年9月22日

靠山屯閒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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