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勞工解僱法禁止出國 勞動部增警示規定
近來出現不少大量解僱勞工後,公司因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付不出來。(報系資料照)
近來出現不少大量解僱勞工後,公司因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付不出來,勞動部近日修正「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新增一旦地方政府知悉事業單位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已達禁止出國標準,尚在提報勞動部審查前,可以先透過勞動部把負責人列爲「警示」,出境時就會通知勞動部。
據勞動部統計,從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2003年施行至今,勞動部已提報31件禁止出國,但有3件後來遭訴願或行政法院撤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科長金士平表示,此次修正除了完備程序外,也新增「警示」規定,當地方政府發現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情況,並令其限期清償,但仍在提報程序時,可以先透過勞動部向移民署申請「警示」,一旦該人出境就會通知勞動部,勞動部隨即會赴海關了解情況。
金士平提及,此次修正也把限期給付修正較爲合理,應在3天至30天限期給付,除非有特殊狀況,否則仍要受最短3天給付的規定,「過去曾有地方政府要求事業單位1天內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