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打工連續曠職3日 勞動部:可依法解僱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臺北報導

暑期打工旺季,勞動部強調,不論僱用學生從事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的工作,相關勞動條件及契約終止等勞動權益,都與一般受僱勞工相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若是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6日,僱主可依法解僱。

勞動部表示,暑假期間會有許多青年學子投入職場,僱主與勞工都應避免在勞動契約簽訂與終止出現NG做法,造成權益受損。

勞動部說明,首先,僱主與未滿18歲的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因其屬民法限制行爲能力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纔會有效力。

勞動部指出,在僱傭期間僱主不得因爲勞工是學生身分,在無正當理由情形下,直接要求學生自行離職;同樣的,學生如因個人因素要提出離職,也應善盡交接及提早告知僱主,避免造成僱主經營上損失。

另外,學生從事的工作,依僱主要求需要穿着公司制服,該筆制服費用爲僱主應負擔的經營成本,不得要求勞工支付,也不可以從勞工的工資扣除。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暑假打工應依契約約定工作時間出勤,如果工讀生無法出勤工作,應依公司規定程序請假,不可以任意曠職,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6日,僱主可依法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