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繼承人 仍需報遺產稅
部分國人身亡後把遺產留給大陸配偶或親友,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仍有遺產稅申報義務。。圖/新華社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限制
部分國人身亡後把遺產留給大陸配偶或親友,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提醒,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仍有遺產稅申報義務,若無其他臺灣繼承人,可聲請法院指派遺產管理人協助處理及變賣不動產以分配折算價額。
大陸繼承人不得登記爲不動產所有人,因此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份時,只能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價額,再進行分配繼承。且大陸地區個人可繼承在臺灣地區的遺產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超過200萬元部分,歸屬臺灣同順位繼承人。但配偶可不適用200萬元的限制。
如果被繼承人遺有一戶以上不動產,林志翔表示,臺灣地區繼承人與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就「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認定達成協議;若有確實文件證明「賴以居住」事實,臺灣地區繼承人得依法辦理繼承登記。
上述情況若有爭議,應由臺灣地區繼承人以司法途徑確認其不動產是否爲「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後,再辦理繼承登記。但如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狀況不明時,得以臺灣地區繼承人自行切結後登記,後續繼承人間如有爭執,再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林志翔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如果要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臺灣遺產,提出時限爲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年內,逾期視同拋棄繼承。提出方式則是向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繼承表示。
至於應向法院提出的檢附文件,包括聲請書狀、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載有繼承人列表的繼承系統表、身分證明、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之委託書(委託在臺人士協助辦理)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
林志翔也提醒,申請人務必要注意,大陸作成的文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纔是正式文件。
由於繼承爲非訟案件,法院僅爲形式審查,經檢視文件沒有問題就會作出准許繼承裁定,並寄送通知與聲請人、其他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等。若其他繼承人對於其繼承權仍有疑慮時,可另行提出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