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 政院修法最快4年
爲了展現政府保障移民人權、維護憲法平等權,行政院會8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案,未來大陸配偶來臺將與外籍配偶一樣,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該法若在立院三讀通過,馬上就有2萬多位大陸配偶可立即申請取得身分證。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在臺灣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累計已有46萬多人,其中大陸籍配偶超過30萬人。而民國98年間曾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年限,由8年縮短爲6年,目前已有9萬多人取得我國身分證。
而爲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讓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
這次修正的是第17條,其中第3項規定,將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可以申請長期居留的年限,從4年調整增爲連續滿3年,而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
另修正第5項、增訂第6項,將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得申請定居的年限,改爲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定居,以符合人道考量,並便利大陸配偶往返兩岸探親。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民國81年7月31日製定公佈,同年9月18日施行以來,已歷經14次修正。而行政院長陳沖則指示陸委會、內政部應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一旦三讀通過後,估計將有2萬多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