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公司法+臺灣CFC 勤業衆信:陸企盈餘分配注意三關鍵考量
關於公司利潤分配的時限問題,過往系依循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規定,分配利潤的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實務上,常見大陸臺商企業經股東會決議分配利潤後,先帳列應付股息,待境外需要資金時,再進行匯出。新公司法已明定在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後,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徐曉婷補充,未來股東會之盈餘分配議案需要更謹慎,需要先估算資金存量及兩岸稅負。由於大陸沒有保留盈餘稅,陸企也可選擇不分配。
新公司法對於盈餘分配時限的硬性規定,將降低集團資金調度的彈性。徐曉婷提醒,在年度結算後大陸企業思考如何運用年度盈餘時,需同時考量企業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存量是否充足再予以決定。
此外,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爲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日爲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受益實際支付之日。換言之,企業決議盈餘分配時不須代扣代繳,等到實際匯出時再進行扣繳。
另根據臺灣於2023年起實施的CFC法令,在計算CFC的所得時,CFC所轉投資的非低稅負地區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即須將該盈餘計入CFC當年度所得之加項。徐曉婷提醒,臺灣法人透過CFC轉投資大陸企業,在大陸企業決議盈餘分配但尚未匯出前,即實現了CFC的所得而產生了稅負影響,故當股東會決議分配時即須同時考量兩岸的稅負成本。
大陸企業盈餘分配前,除了應按規定「彌補虧損、繳稅和提取10%法定公積金」外,在7月1日新公司法上路後,須同時考量未來六個月內的資金存量及兩岸稅務的影響。建議企業可以尋求外部專家,以較全面的角度給予在資金面、稅務面以及營運面較完整的建議,以供管理層做出較佳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