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並法修正案 勤業衆信:三大要點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本次修法有三大要點,包括保障股東權益、增加併購彈性及效率、友善併購租稅環境等。

以保障股東權益而言,依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理由書指明,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董事或股東利害關係相關資訊等,應檢討修正,爰明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以確保資訊透明,俾符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

此外,現行規定下得請求公司收買之異議股東,須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不包括投票反對之股東,導致實務上股東就收買價格可能面臨議價能力不足之情形;陳惠明表示,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允許股東於投票反對後尚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更能促使公司儘早提出合理價格收買股份,對於反對併購之股東,訂明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

其次,在增加併購彈性及效率方面,陳惠明指出,按現行企業併購法有關非對稱式併購規定,須符合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其支付之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淨值2%,才能排除股東會決議。因此,企業往往爲避免召開股東臨時會增加作業成本,而併入次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拉長相關併購作業流程。

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案,主要爲參考海外法例將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一定比例,即可經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之比例大幅放寬爲20%,實有助於推動成熟企業併購新創事業之動能,有利於新創事業強化其競爭力及拓展市場。

第三則是友善併購租稅環境。在併購公司租稅措施方面,陳惠明表示,考量併購實務常見認列之可辨認無形資產,現行稅務機關僅限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營業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等有法定享有年數的項目才能申報爲損費,而併購公司取得被併購公司自行發展但未登記專利權的專用技術、客戶名單等供營業用的無形資產都不適用損費攤銷之規定,易造成稅務爭議。本次增訂40條之1草案,明訂無形資產範圍,而專用技術、客戶名單等被併購公司所發展的無形資產,其雖無法定享有年數,如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即可適用十年攤銷規定,以改善目前企業部分併購成本,無法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的不合理現象,落實量能課稅原則。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爲能友善併購新創事業環境,避免新創公司股東因與其他公司併購可能產生鉅額稅負而卻步,本次修正草案給增訂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可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將可適度減輕新創事業股東之納稅壓力,有助於併購活動的發展。

陳惠明指出,本次行政院修正條文雖然有助於新創公司更積極參與併購,而就專用技術、客戶名單等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仍繫個案認定,條文明定稽徵機關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征詢意見;另針對新創公司個人股東緩課之規定,因併購模式除分割及合併外,尚包括股份轉換之收購模式,因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興櫃)股票須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雖已排除符合一定條件之臺灣「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適用,然而,二法所涉新創事業公司定義有別,是否應爲一致標準以維持企業併購租稅措施之中立性,仍待審議時再做進一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