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加熱煙遭查扣要不回 國健署:未經審查不得入境
加熱煙爲衛福部指定之煙品,上市前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示意圖/王家瑜攝)
新版菸害防制法已於今年3月22日上路,加熱煙(指定式煙品)需經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但有煙友抱怨,國民健康署至今未明訂審查標準,審查費用更高達200萬元,非常不合理。國健署長吳昭軍迴應,該辦法並非由一般民衆申請,而是製造輸入業者提出,目前已有4家業者提出申請,將交由專家審查,通過後才能上市販售。
有煙友指出,某次去日本玩時買了兩條加熱煙回臺,當時煙防法修正案尚未通過,因此被海關查扣,如今新法上路,卻仍無法領回被查扣的加熱煙,須先提出「煙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報告,但詢問國健署如何申請,卻無從獲得細節,還需繳交200萬元審查費用,相當不合理。
吳昭軍對此迴應,依照《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煙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覈定通過後,始得爲之;業者在製造輸入加熱煙前,需先提交相關文件至國健署,並非由一般民衆提出申請。
針對煙友稱國健署未明訂審查標準。國健署迴應,衛生福利部已公告指定煙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及加熱煙爲指定煙品,並已訂定申請書、所需檢附之文件、資料、物件及審查收費標準,供送審業者參據。
國健署表示,截至112年6月7日,已有數家業者依指定煙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因所需審查文件、資料、樣本等皆須依規定辦理,程序嚴謹;爲維護國人健康,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時程,因需專家學者就業者提送文件資料逐一審查,本署無預設立場,尊重專家審查結果,也無預設時程,如有審查結果會對外公告。
國健署重申,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覈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煙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國內尚無經衛生福利部覈定通過的指定煙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因此旅客亦不得攜帶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違法產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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