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之前年資不採計 憲法法庭審理是否違憲
張凱翔2017年擔任新北立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他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並主張這樣的規定違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賴佩璇攝)
男子張凱翔在2017年擔任新北市立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他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並主張這樣的規定違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
張凱翔是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在2017年學年度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校方辦理張的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不予採他在2015年到2016年任教於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及2017年教於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之職前2年代理教師年資,而依學歷敘定其薪級。
張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他主教育部2014年修正發佈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新北市政府依此修正發佈之「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等規定違憲。
張認爲,教師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教育部訂立辦法,而這辦法違反禁止再授權原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函文規定,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前提下,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以法律保障教師待遇並促進公共利益之意旨。
但教育部認爲,「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是由地方政府衡酌其地區人口、學生數、財政狀況等因素,就地方之教育自治事項所爲之法規裁量,在目的上既未侵害代理教師生活所需之財產權保障,同時亦兼有鼓勵代理教師取得專任教師資格,以提升地方教育品質之目的,目的洵屬正當,沒有違憲。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在相同條件且未採計職前年資下,具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及專任教師,兩者薪點起敘均相同,並無同工不同酬之情形;教師因「學歷」高低,起敘薪級不同;然「公務員」並未以學歷做爲薪資起敘標準,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張凱翔如未兼導師或行政,寒暑假無須到校上班,每年薪水約可領73萬1295元。(相當受僱律師薪水,但律師無將近3個月寒暑假),財產權未受侵害。
新北市教育局認爲,代理教師在應聘各學校時,其薪資待遇、福利等權利義務事項,均已載明,此爲職業自由選擇;若代理教師均比照正式教師,任教可以採計職前年資,未來可能製造更多萬年代理教師,完全不用努力考教甄,薪資、待遇、福利等,權益幾乎與專任教師相同。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