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護女殺糾纏男 最高法院:情堪憫恕又自首,判4年

單親爸爸爲了護女,殺掉勾勾纏的運將最高法院輕判定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男子蔡明祥,不滿汪姓計程車司機長期到住家站崗糾纏女兒,2017年間憤而持刀刺死汪男,被依殺人罪起訴。一二審法院均認爲蔡男單親扶養3子女,不堪女兒遭長期騷擾才犯案,因此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一審判刑6年6月,二審更認定還有自首,改判6年2月,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量刑錯誤,13日自爲判決,輕判4年定讞。

判決指出,遭刺死的汪男當時47歲,他對經常搭乘他計程車的蔡男女兒,頗有好感,從2015年11月開始追求,但女方不領情,結果汪男失去理智,時常對蔡女及同住的父親蔡明祥騷擾、恐嚇,不僅電話奪命連環扣,還傳送恐嚇簡訊,也經常駕駛計程車到蔡家附近徘徊、站崗,甚至在清晨時分敲打蔡家大門,讓蔡家人不堪其擾。

案發於2017年3月30日清晨,汪男又到蔡家附近巷口站崗,蔡男見狀上前理論,兩人爆發激烈口角爭執,汪男怒嗆「如果(蔡女)亂交男朋友就要讓她死」,更嗆若不是看蔡男年紀大,也要找人處理蔡男。蔡男大怒,累積已久的不滿爆發,返家後取出水果刀,朝車上的汪男胸、腹部等處猛刺,汪男身中8刀,送醫後不治。行兇後的蔡男則呆立原地警方到場後,蔡男坦承行兇。檢方依照「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蔡男單親扶養3子女長大,因不堪汪男長期騷擾恐嚇才犯案,且已向被害家屬致歉並賠償200萬元,可見蔡男已展現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之犯後態度,再考量死者母親到庭陳述對蔡男的刑度沒有想法,畢竟判蔡男死刑也不能讓死者復生。一審因此依照「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刑6年6月。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除了認定情堪憫恕,更因自首減刑,改判蔡男6年2月。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第二審調查事實並無違誤,但認爲二審經過2次減刑,仍判刑達6年2月,量刑有錯,因此最高法院自爲判決,將蔡男輕判4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