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採國有地13萬立方公尺砂石 臺中市府求償500萬一理由遭駁

宋姓男子20年前在當時神岡鄉盜採13萬立方公尺砂石,刑事被判決有罪確定,臺中市府也祭出行政罰對他處2860萬元罰鍰。中市府近期再主張,宋盜採的砂石變賣獲利500萬元,對他提民事返還不當得利求償500萬元,但法院認定中市府已罹於15年請求時效,判處駁回,可上訴。

臺中市府主張,宋男2004年12月起在當時神岡鄉下溪洲段後壁厝,連續盜採市府所有土地的砂石,盜採的土石量高達13萬立方公尺,宋另以每平方公尺270元至350元出售,換算其盜採砂石價值約3591萬元,且宋犯罪行爲也被判刑確定。

臺中市府說,法院有罪判決中,認定他連續5次將盜採的砂石出售,每次獲利500萬元,後來市府於2009年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裁罰他罰鍰2860萬元。

臺中市府認爲,宋盜採砂石後販賣另又獲利超過500萬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500萬元。

宋抗辯稱,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沒有意見,但臺中市府已就行政處分裁罰他高額罰鍰,今又請求高額之不當得利,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本案發生於2005年至2006年間,至今已罹15年請求權時效,主張駁回。

臺中地院查,臺中市府2009年依行政處分對宋裁罰2860萬元,其性質上爲「行政罰」,是公法上之請求權,與「民法」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迥然不同。

法院也說,民法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認定臺中市府請求給付500萬元,已經罹於時效,駁回其訴。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