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維冠大樓倒塌戶 請求市府、燦坤及出租人賠償2345萬一審遭駁回
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謝姓住戶等6人,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及燦坤公司、籃姓出租人求償2345萬元,被臺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2月6日南臺強震造成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塌,謝姓住戶等6人以大樓一樓的燦坤公司及籃姓出租人不當裝修或疏失,以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准予變更設計及核發建照、使用執照未善盡審查義務爲由,經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償2345萬元,臺南地方法院認爲無理由,6日判決駁回。
法官認爲,原告雖曾以書面向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經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拒絕賠償後,原告卻未於6個月內對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6日才追加工務局爲被告,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工務局得拒絕給付。
此外,原告也無法證明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有拆除4樓隔戶牆的裝修行爲,因此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償損害。同時,原告亦無法證明其他裝修行爲,像是拆除內部隔間、不當裝修、穿牆打洞、外牆外推、穿牆開門、設置貨梯、改設百葉窗、私設安全門等,系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的原因,因此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償損害,應予駁回。
據瞭解,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當年大樓建商林明輝、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與大合鑽探公司技師鄭東旭等5人都被判刑5年,事後的民事賠償案也有6案。
其中,第1案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起損害賠償求償7億多元;第2案128名受災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已判賠一般損害賠償3億5766萬5388元,懲罰性賠償金1億106萬9174元,總金額4億5873萬4562元確定;第3案由臺南地檢署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判賠7536萬1186元也已結案。其餘3案包括謝姓住戶等6人提起的國賠案,目前均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