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 拒改善可罰15萬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於臺中市議員任內,曾發現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有消防栓妨礙交通,「霸道」影響路人安全。(本報資料照片)

爲洗刷行人地獄污名,行政院3月初「道路固定設施若妨礙行人通行可罰15萬」草案,祭出罰則整治騎樓與人行道障礙物,包括騎樓等未順平重修後,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若擅自改變阻礙通行,最高罰2.5萬元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排審此草案,立委一度對中央與地方掌理項目出現分歧,經協商達成共識順利通過,將送院會二、三讀。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共14項條文,中央機關擬訂行人交安設施推動的績效考評及獎懲,若地方政府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例如變電箱或消防栓,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限期改善、遷移或拆除,可罰3萬至15萬元。

草案也規範,建築物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政府指定路段重修,重修後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按次罰5000元至2.5萬元。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指出,雙北人行道普及率達6成,臺南35.09%是六都最低,草案行人友善區應將商圈納入,提升行人安全。同黨立委徐富癸說,全臺人行道普及率屏東縣最低僅10%,受限條件若績效不足,面臨刪減補助又會惡性循環。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說,草案未訂全國一致的道路主管機關,地方可能互踢皮球。同黨立委牛煦庭說,應建立公聽會機制,讓民衆參與,而草案提到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限期改善不得少於3個月,應要求臺電等單位帶頭處理電箱、電線杆。

北市交工處指出,固定設施除政府部門設置號誌杆、路燈杆外,較麻煩的是變電箱或電信箱,因是中央單位,地方較難處理,立法後可較有力道要求移除,是不錯的規範,但落實上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