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自願參加勞保 擬參選人應爲所僱用之員工辦理參加就保及職保

依照《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只要僱用1名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的工作人員,即爲就保及職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有相關罰鍰之適用。至於未支薪之志工人員,則非屬加保對象。

勞保局說明,擬參選人如符合上開強制投保規定時,應以「總統/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爲投保單位名稱,檢具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影本等文件,爲所僱員工辦理加保作業。如爲現任公職人員競選連任者,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之員工申報加保,不須另成立新投保單位。

勞保局補充說明,所僱員工如辦理離職,僱主應於其離職當日申報退保。此外,考量受僱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仍需協助候選人進行選後謝票及善後清理等相關事務,爲保障渠等人員保險權益,勞動部已放寬前揭人員應退保期限之規定,由投票日起10日內僱主應辦理退保,調整爲投票日起30日內爲之。

勞保局呼籲,選舉期間擬參選人所僱員工經常在外進行相關競選活動,可能有較高的職災風險,擬參選人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以落實保障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