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58年的無罪判決:前死囚袴田巖冤獄案,看日本刑事再審制度問題

日本前職業拳擊手袴田巖在58年前捲入靜岡縣4口命案遭判死刑,纏訟多年後在9月26日再審獲判無罪。 圖/美聯社

2024年9月26日,經過58年的訴訟,日本袴田事件被告袴田巖先生終於取得再審無罪。今天(10月8日)檢方已表示放棄上訴,因此,袴田先生成爲日本戰後第5件死刑事件再審獲判無罪者。

袴田事件的案件概要如下。1966年,靜岡縣清水市一間味噌製造工廠,發生常董一家四口被殺的案件。該味噌工廠員工,同時也是前職業拳擊手的袴田巖,因爲手上有傷,加上睡衣上有血痕,被帶回接受調查而後被逮補。逮捕後的20天,袴田在連續接受了平均每天12小時的長時間的訊問後,自白承認犯罪。

1968年9月,靜岡地院判處袴田巖死刑。死刑判決的兩項重要證據,第一是其自白,但上述如此長時間訊問下所取得的45份筆錄中,法院僅肯認其中1份自白。第二是所謂的5件衣類,沾有血跡的5件衣類,是在事發後一年多後,突然從味噌工廠的味噌桶裡被發現,上面沾有血跡。地院基於這兩個決定性證據,判處袴田巖死刑。1980年,該死刑判決在日本最高法院定讞。但是,判袴田先生死刑判決的這兩項重要證據,也一直是再審路上的爭點所在。

袴田巖在姐姐秀子的陪同下,出席無罪確定後的記者會。 圖/法新社

▌卡關43年的再審纏訟

日本刑事案件與臺灣相近,若歷經三級三審後,被告對最高法院的終局判決仍有不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提出再審,聲請再審的理由詳細列舉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一般我們最常見到的開啓再審理由,就是依據新事實新證據向法院聲請,若法院肯認新事實新證據,認其足以使受判決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者,就會下再審開始裁定,讓案件重新再審。

袴田巖案於1981年聲請第一次再審,於2008年被最高法院駁回而告結束。2008年4月,辯護團將5件衣類浸在味噌桶裡的實驗結果作爲新證據,聲請第二次再審。2010年9月,檢方於本案第一次任意地開示(編按:開示爲日本法律用語,意指檢方提供辯方證據資料)了一些證據,辯護團才得以這些證據爲基礎,再度要求檢方開示其他證據。

2014年3月27日,靜岡地院做出「再審開始裁定」,並以「繼續拘禁袴田一事,明顯違反正義,無法容認」爲由,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停止死刑執行及拘禁,釋放袴田巖。然而,再審審判並沒有因此順利開始,檢方又對再審開始裁定提起抗告,2018年6月,東京高院撤銷靜岡地院的再審開始裁定,辯護團對此再提起特別抗告。2020年12月,最高法院撤銷了東京高院的裁定,案件再度回到東京高院。

時至2023年3月,東京高院肯認當初靜岡地院的再審開始裁定,以裁定撤回檢方抗告,檢方沒有再提起抗告,再審開始裁定才終告確定,袴田巖案終於可以再次審判。2023年10月27日,靜岡地院開啓了袴田事件再審審判的第1次開庭,一共開了15次庭,2024年5月22日審判終結,檢方求處死刑,辯方主張無罪。2024年9月26日,靜岡地院判決袴田巖先生無罪,10月8日檢方表明放棄上訴,袴田先生漫長的再審之路才宣告結束,以無罪確定。

2014年靜岡地院裁定再審開始並釋放袴田巖,姊姊袴田秀子(右)對支持羣衆表達謝意。 圖/路透社

▌袴田事件爲何纏訟多年?

袴田事件爲何纏訟多年至今纔再審無罪確定?答案其實就在我們中文表現的「纏訟多年」這四個字裡。當一個人喊冤主張無罪,聲請再審,我們必須檢討判決有罪的理由,是否有違誤或遺漏?或是有新的科學方法可以更進一步檢驗?而檢討的基礎在於紀錄和卷宗,也就是說,要取得紀錄和卷宗,才能去檢討。在臺灣,我們稱之爲「閱卷」,就是「證據閱覽」,而日本稱爲「證據開示」。但如後詳述,日本沒有完整的證據開示制度,所以才導致「纏訟」。

而費時「多年」一事,我們可以想像在一般公司行號,一件工作如果費時多年,那或許是效率不好。爲什麼效率不好?因爲沒有設下死線,要求作業進度,所以纔會費時多年。本文中將針對日本刑事再審制度的兩大問題來分析——證據開示制度不完整,以及未設定辦案期限。

▌證據開示制度不完整

當再審聲請權人主張無辜,當事人或他的律師首先需要做的,是去檢討分析該案件的證據有無問題,所以需要去閱卷。不僅僅是閱卷,而是閱全卷、閱「所有的」證據。只有拿到「所有的」證據,我們才能通盤精細地檢討調查,才能從裡面找出可能可以主張無罪、聲請再審的新證據。否則,看不到全體,只是瞎子摸象,沒有實益。

在臺灣的程序上,2019年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再審編的修法前或修法後,雖依據條文不同,但律師原則上都可以看到全卷。所謂的全卷又是什麼呢?根據刑訴法264條第3項,所有偵查中的證據資料,都會被提交到法院。判決確定後,依據刑訴法457條第1項,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刑事審判記錄業務注意事項中,刑事審判記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94點,爲使檢察官能夠執行案件,案件紀錄會被送回檢察署執行科。律師閱卷時,法令上沒有特別規定,因此2019年修法後臺灣的律師所能看到的全卷,就是一個案件從偵查開始收集,乃至確定判決整個過程積累下來的所有紀錄。

相對於臺灣,日本的律師在判決確定後,依據日本「刑事確定訴訟記錄法」可以向檢方聲請閱覽,閱覽範圍是依據同法第2條第1項「刑事被告事件に系る訴訟の記錄…」,翻成中文就是關於該刑事被告案件的訴訟記錄。但該刑事案件的訴訟記錄範圍,實際上十分侷限。

這是因爲在日本,檢察官起訴時,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日本刑訴法」)256條,只要提出起訴狀即可,臺灣稱此制度爲「起訴狀一本主義」,立意在使審判者客觀中立,不事先閱覽證據產生心證而受偏見。另外,日本的刑事訴訟構造與美國同爲「當事人主義」,原則上審判前檢辯雙方各自憑本事準備武器,沒有必要給對方看手裡拿着什麼牌。

因此,根據日本刑訴法299條第1項,檢察官的證據開示義務,只限於自己要聲請調查的證據。實務上,雖然檢方並不會在所有案件都堅決不提供開示義務以外的其他證據,或對辯方的證據開示請求一概拒絕,但畢竟這取決於檢察官的裁量,並非明文。當開示證據不是檢察官的義務而是裁量時,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就處於一個不安定的狀態。而沒有出現在審判程序中的證據,就不會出現在確定紀錄裡,不受刑事確定訴訟記錄法的規範,律師也無從請求開示。

袴田巖坐了34年冤獄,姐姐袴田秀子也爲他的再審聲請奮鬥了一生。 圖/法新社

日本也曾修正刑訴法,於2005年施行了審前整理程序(日本刑訴法316條以下)。新增的審前整理程序中,爲了整理爭點,關於檢方的證據開示有更詳細的規定,辯方依此能夠依法取得更多資料。而這些資料,因爲曾在審判中出現了,所以之後就會在確定紀錄中,可以依據刑事確定案件記錄法,去請求開示閱覽。

然而,這項程序的修正,主要乃是爲了因應裁判員制度,而適用於裁判員參與的案件(下稱裁判員事件)因爲要方便人民擔任裁判員,參與審判,故須訂定詳細的開庭日程,要訂定詳細開庭日程,就必須要求檢辯雙方於審前將爭點釐清,而有更多資料,雙方纔能釐清重點。換句話說,是爲了釐清爭點,所以才制訂審前整理程序,順帶地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到更多資料了。

但是,只有裁判員事件纔會義務性地適用審前整理程序,而裁判員事件只佔全體刑事案件的極少數,以日本法務省統計來說,2023年裁判員事件被告有972人,第一審案件全體有64987人,只有1.5%。換句話說,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被告,並沒有受惠於審前整理程序,無法在確定判決前取得更多證據爲自己防禦,也無法在確定判決後依法請求開示閱覽。在這樣的制度下,聲請再審權人如何找到在確定判決時沒有被考慮到的證據?或是如何能夠全盤性檢討偵查中取得的證據內容或程序上的問題呢?

回到袴田事件,5件衣類上面的血跡,是浸漬在味增桶內一年後會有的顏色嗎?要解開這個謎,不只參考最終鑑定書裡面的資料照,更需要當時實際拍攝的照片及底片,再以此爲基礎去調查,甚至運用科學實驗重新檢驗,但是照片、底片這樣的證據,在日本,因爲在確定判決前沒有出現在審判裡,不屬於刑事確定訴訟記錄法管理,也無其他法規可以要求檢方提出,檢方若是不主動開示,辯護團只能「想像」這樣的證據資料可能存在,一次又一次的請求檢方開示。2010年,袴田巖案的檢方「很幸運」找到了底片照片,並開示了這些證據,否則,第二次聲請再審應該也很難有所進展。所謂的「纏訟」,就是因爲不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而來。

2024年9月26日,袴田巖案的支持者在靜岡地院外等候判決結果。 圖/法新社

▌未設計辦案期限規定

袴田案事發至今58年才獲得無罪確定,如此費時的現象並不只存在於袴田案,而是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問題。例如1979年發生在鹿兒島的大崎事件,事發至今已經45年,從聲請再審開始起算,也已經是第29個年頭,還在第4次聲請再審中。1961年發生的名張毒葡萄酒事件,至今已經63年,當事人奧西勝已經病死獄中,由妹妹繼續進行死後再審,尚在第10次聲請再審中。

即便是再審無罪確定的,也有些案例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得以雪冤。1967年發生的布川事件被告之一櫻井昌司,曾於2018年應臺灣冤獄平反協會邀請到臺灣演講,他在事發後44年之間不斷喊冤,終於在2011年獲得再審無罪。1990年足利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也是在事發的18年後才取得再審無罪。在日本,爲什麼案件審理會花這麼長的時間呢?除了上述不完善的證據開示制度外,另一個可以考量的因素,就是辦案期限的規定。

在臺灣,我們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這個行政規則,設置了各類案件的處理時限與超過期限的處理方式。以刑事再審案件來說,第4點第二十三規定,刑事再審聲請案件自收案起逾8個月者,須報請院長核閱,必要時督促注意。再依據同要點第2點第二十二,逾10個月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

必須注意,有辦案期限的規定,並不代表案件就能夠被迅速妥善地處理,由過去徐自強案、謝志宏案等案,以及至今尚待再審的案件就可知,我國的問題大都發生在不斷更審,也就是說,一方面符合上述辦案期限的規定,但另一方面案子卻像皮球一樣不斷地被踢來踢去,因此還是會有曠日費時的問題。

袴田巖(右方低頭者)在坐牢期間受修女感動而受浸爲天主教徒,圖爲2019年教宗方濟各造訪東京,袴田參加彌撒活動。 圖/美聯社

關於這個問題,臺灣於2012年施行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防止重罪被告因案件懸而未決一再被羈押,也連帶加速了案件確定。譬如以現行速審法爲例,第5條規定,最重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其延長羈押次數於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且審判中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羈押期滿判決尚未確定者,法院應即將被告釋放。

因此,在被告釋放期限到來之前,法院有趕緊將案件確定的必要,某一程度會改善案件被踢皮球的問題。但同時,也會產生是否匆促判決的疑慮?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曾以專文指出,2011年死刑定讞數量飆高,與那一年前後速審法的制定及施行的關聯性,點出了案件處理效率與審慎認定事實兩者如何平衡的問題,今後有待討論。

相較於臺灣已經從辦案期限規定衍伸到更審的問題,乃至有如何兼顧效率與事實認定審慎度的問題,日本仍在辦案期限完全沒有相關法令可循的這件事情上打轉;再者,日本與臺灣過去相同,再審案件並不是一定要開庭,但我國已於2019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檢辯雙方陳述意見權,實現了開庭程序,只在「顯無必要」時纔可不用開庭。但日本沒有這類規定,因此,除了由法官裁量,找檢辯雙方到辦公室進行所謂「三者協議」,亦即在場互相整理爭點、要求開示證據,或是寫意見書呼籲法院處理之外,在再審曠日費時這件事情上,日本可以說是沒有着力點可言。

日本律師公會連合會積極推動再審制度修法,該組織成員9月26日等候袴田巖案結果。 圖/法新社

▌再審制度修法方向

綜上所述,筆者淺認日本刑事再審制度,必須先由「證據一律開示」的修法開始。追根究底,證據如何閱覽,與訴訟構造,意即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云云相關,本文就先不詳述訴訟構造的問題。但即便因訴訟構造的不同,使臺日兩國於起訴後證據的閱覽方式及範圍有所不同,但因爲冤案的確存在,所以,救援冤案的角度來說,案件證據的完整開示閱覽有其必要。

美國與日本的訴訟構造及證據開示方式較爲雷同,大多數的州在刑事證據開示上仍有所限制,但在發現冤案存在之後,有一些州、郡或市,已經慢慢開放了證據開示制度。譬如北卡羅萊納州於2004年後採「open file」制度開示所有證據,更在2011年修法將證據開示主體擴大到偵查機關的代理人,包含了受偵查機關囑託調查案情、檢驗或收集證據之公私團體。

如此可知,不管訴訟結構爲何,以救濟冤案的角度來看,證據的完整開示閱覽都是同樣重要的。另外,日本在案件處理上,沒有設定辦案期限,也是今天袴田事件延遲訴訟的原因之一,設定辦案期限,並以臺灣經驗爲例,同時修法充實程序的實質進行,是今後期待的一個修法方向。

日本法界也正在推動改革,例如日本律師公會連合會(以下稱「日辯連」)的「再審法實現本部」,以及日本國會裡一個超黨派議員聯盟300名以上的議員,都在積極推動包括證據開示制度的各項再審法修正,其中新首相石破茂總理大臣,也曾對日辯連再審法推動寄語表示肯定,石破同時也是上述議員聯盟的其中一員,今後日本再審法將如何被推動,也是我們注目的焦點。

另外,本文尚未談及「證據保管」一事。完整的證據開示固然重要,但其前提在於要適當保管證據,若沒有妥善的證據保管,證據開示也不會完全。日本除了證據開示制度不完整之外,書證、物證的證據保管也沒有適當法令規範。這一點,日本無法套用臺灣經驗,因爲臺灣也有證物保管不當,受監察院調查的例子,也有再審案件DNA鑑定相關證物被廢棄,導致無法重新鑑定的案例。因此,本文討論的日本再審制度雖有證據開示問題,但證據保管問題也應一併注意,且此問題相同存在於臺日兩國,特此註記。

歷經34年冤獄和58年訴訟,袴田巖終於在88歲這年獲得無罪確定。 圖/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