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鄭性澤再審宣判 爲什麼「無罪」?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至今,已過了1年5個月。本案也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宣判,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的結果。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爲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無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目前臺中高分院,並沒有釋出新聞稿及判決書,先就過去的長期蒞庭旁聽的內容來告訴您!
鄭性澤案的始末
2002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7人在臺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4支手槍,並將其中2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着包廂的天花板開槍,店內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殺害員警蘇憲丕。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認定,鄭性澤爲殺害蘇憲丕的兇手,判鄭性澤死刑定讞。
鄭性澤案經過檢方兩次聲請再審,臺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2日裁準再審,並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被關14年的鄭性澤才終於獲釋。2017年10月26日,鄭性澤獲得無罪的判決。
鄭性澤可能的「無罪」原因
鄭性澤案會開啓再審,主要的爭點在於「兩階段開槍」說。根據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爲蘇警身上的兩槍,是在不同的方位擊發,第一個擊發的位置,就是鄭性澤在包廂內的座位,而第二個擊發位置,則是在另一位死者羅武雄的座位。本案開啓再審後,透過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及蘇警身上的彈道,推翻了兩階段開槍說。
關於「火藥殘跡」、「彈頭位置」等疑點,也在再審的過程中再度的被檢視。「火藥殘跡」的部分,由於包廂空間狹小,案發當時槍林彈雨,空氣中瀰漫硝煙,在包廂內的人都有可能測出硝煙反映。而「彈頭及彈道」,因當時取證的不足,故無法完整還原當時的彈道。
另外,「刑求逼供」也是本次再審重大爭點之一。審理的過程中,不僅鄭性澤主張有被刑求,兩位證人到庭也都主張曾受員警刑求逼供,被告及證人自白的任意性,受到大大的質疑。
鄭性澤案再審至今,審理過程中的確發現諸多的疑點。例如消失的彈頭、案發現場證據調查手段的不當、沒有彈道數據、案發現場被破壞、兇槍被移動、被告及證人都有刑求痕跡等等。
依據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經過詳盡的調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就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在案發當時的調查過程,並未用嚴謹的方法取得證據,許多現場跡證,沒有在當下好好保存或測量;在15年後,重啓再審程序,也無法將案發現場還原。
這也是爲什麼會被判無罪,是基於認定鄭性澤開槍殺人的罪證不足。因爲缺乏當時的現場跡證,無法還原當時的彈道,因此纔會出現臺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兩位鑑定人意見上的不同。
在旁聽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發現,兩位專家都無法百分之百的肯定擊發的位置,兩位相同的鑑定意見僅限於「一階段開槍」說,但在哪個位置開槍,兩位鑑定人都不能確定。因爲這和蘇警員所站的位置、身體的方向息息相關。在有這麼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其實無法確定開槍位置,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應判「無罪」。
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爲「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冤假錯案受到社會重視,也紛紛開啓再審,讓司法能夠還給他們清白!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臺灣司法令人民信賴。(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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